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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时建锋能否成为错案“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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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3: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一次错案,都使无辜公民遭受了巨大冤屈,也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然而,错案还是在“哀之而不鉴之”的逻辑下继续发生,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错案往往都是在媒体关注下才最终峰回路转的。

  继河南高院对责任法官作出处理之后,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18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存失误和瑕疵,将向有关办案人员问责。

  对一件明显违背常识的案件,有错必改、有责必究,无论如何都值得欢迎。比起那种死不认错、虚以委蛇,河南法院和检察院的“知耻后勇”,对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对于“民意赤字”的削减,多少都是一种助益。

  同时我们也相信,在舆论的持续围观下,时建锋案也必将再次成为一个“纠错范本”。唯一不确定的是,在本案后,是否还会继续发生类似案件?换言之,时建锋能否成为错案“终结者”?

  这样的疑问,源于赵作海的未竟使命。半年前,对因“死人”复活而平反的赵作海案,河南公检法也曾做过类似检讨。可惜,认错之声尚在耳边回响,另一件荒诞的错案又新鲜出炉。

  赵作海案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造成这起错案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责任。在时建锋案中,公安机关的疏于审查、检察院的不当审查以及法院的把关不严,也再次证明,一个巴掌拍不响,对错案的问责反思需要“系统论”。

  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时建锋案……在近年来的这些冤案错案中,只要任何一个司法环节能够坚守程序正义、履行监督制约职能,能够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这些案件中只剩下“相互配合”,司法的监督制约严重缺席。所谓“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本应严谨的思考被追究的冲动所代替,理应发现的蛛丝马迹被当做细枝末节而漠视,最终致使“冤假错案一条龙生产线”畅通无阻,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屡屡上演。

  每一次错案,都使无辜公民遭受了巨大冤屈,也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然而,错案还是在“哀之而不鉴之”的逻辑下继续发生,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错案往往都是在媒体关注下才最终峰回路转的。在接受采访时,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曾说过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之前我觉得这个案子没法翻案了,背后牵涉的人太多,现在有了你们媒体的关注,我觉着翻案的希望大了。”当人们不信法律、只信媒体,当“法治”让位于“媒治”,这对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究竟是怎样的尴尬?在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中,它又将筑起怎样的路障?

  在谈及司法体制改革时,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强调,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对于避免错案的不断发生,可谓一剂良药。而时建锋能否成为错案“终结者”,同样取决于程序是否被认真对待,法律能否真正落地生根。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1/19/content_624492.htm
我认为要从制度上杜绝此类错案的发生,不仅仅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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