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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广西"性爱日记局长"韩峰因受贿罪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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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20: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12-14 18:49:56 来源: 新华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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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网络曝光的“局长桃色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韩峰(资料图)

资料图:韩峰

核心提示:广西钦州烟草局长韩峰因日记流传网络引发关注,日记记载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及经济往来。3月,韩峰涉受贿罪被捕,12月14日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3年,罚没个人财产10万,追缴赃款69.5万。
新华网12月14日报道 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引起众多关注。3月份,韩峰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来源:http://news.163.com/10/1214/18/6NSSFTBJ00014JB5.html
个人观点:日记一定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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