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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柳州"米粉串通涨价"事件最新进展:三被告过堂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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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08: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在今年初的柳州“米粉串通涨价”事件,昨日有了最新进展:3名被告人阙之和、陈廷桂和陈国鸿过堂受审。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认为,3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各方观点,庭上对“撞”。

指控


串通涨价,获利10万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称,案发前,阙之和为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厂长;陈廷桂是柳州市兄弟米粉厂负责人,而陈国鸿则是柳州市永财米粉厂的法定代表人,两陈为亲兄弟。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底的一天,陈廷桂、陈国鸿听说南宁、北海的米粉已经涨价,即到南宁找阙之和商量,打算利用阙在广西米粉生产行业的影响力和地位,在柳商量米粉涨价事宜。

今年1月初,陈廷桂、陈国鸿3次召集柳州市的15家米粉厂负责人,在柳南区和平路西环美食城柯记酒楼包厢开会,商量与阙之和操作米粉统一涨价事宜,并以“联营”方式组成柳州市米粉厂的价格联盟,统一上涨米粉价格。

事后,柳州15家米粉厂与阙之和商定米粉出厂价格统一每市斤上涨0.2元,然后双方分成。此后,阙之和根据柳州15家米粉厂自报日产量的25%,提前支付分成款共计15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转入陈廷桂、陈国鸿、黄某和杨某等柳州15家米粉厂负责人的账户,从而坚定这些米粉厂串通涨价的决心。

款入账后,柳州15家米粉厂于今年1月21日宣布,将米粉出厂价由原来每市斤0.75元涨至0.95元,他们通过涨价方式获取利润,对外则宣称是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造成。后因公安机关介入,今年1月25日,上述15家米粉厂恢复原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15家米粉厂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显示,从1月21日至24日,柳州参与涨价的15家米粉厂共销售米粉23万余公斤,经营收入额45.2万余元,获利10万余元。

1月27日和28日,陈廷桂、陈国鸿与阙之和先后在南宁市被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旁听

旁听者众,一“席”难求


昨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前,一审法院门前已经站着不少等待旁听的人士。据了解,他们大多是米粉行业从业者和3名被告人的近亲属。

法庭大门刚打开,20余个位置已被“抢”坐一空,其余旁听者特别是闻讯赶来柳州市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只好放弃旁听。一些不愿离开的旁听者,只能围在窗口,一旦有人离席,立即进入法庭占座。整个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下午4时,旁听席始终是一“席”难求。

庭审 庭上斗法,观点相左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阙之和、陈廷桂和陈国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且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阙之和等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予以否认。辩护律师还作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均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阙之和柳州15家米粉厂负责人有商量统一“涨价”行为,阙只是与他们商量承包、联营各米粉厂事宜;即使存在他们合谋串通“涨价”行为,三被告人也只是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且事实上他们的串通涨价行为也受到物价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三被告人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辩护律师还提出,柳州市政府介入“涨价”事件后,各米粉厂与粉摊最终按涨价前的价格结算米粉价格,三被告人并没有实际获利,因此司法鉴定结果的10万余元,仅仅是15家米粉厂的“预期”利润;在没有实际非法获利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指控阙之和等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证据明显不足。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观点相左。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判决。
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 ... 513-3400394-1.shtml
其实涨价时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并不能怪罪他们,关键是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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