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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代表向选民述职”有利代表更好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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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09: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再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初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各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10月25日中新网)

事实上,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都开展了直选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对强化代表为民履职的责任意识,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了一定作用。此番全国人大借修改代表法之机,增加这一“直选代表应向选民述职”规定,等于是将类似做法法律义务化,约束性无疑会更强。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是代表与被代表、被选举与选举的关系。人大代表的当选,是选民选举和委托的结果,某种意义上其实也是选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一种让渡;因此人大代表必须代表选民的利益,切实履行好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既是对权力来源的应有尊重,同时也是对权力关系的应有规范。

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约束和监督,人大代表当然不能例外。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选民监督代表的应有之义。个别人大代表为选民代言也不甚积极,甚至将代表职务纯粹当作一种荣誉,一定程度上也是缺少监督的结果。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接受选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惟其如此,有助代表更深刻地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

代表法修改草案暂时只将述职义务限定为直选代表;换言之,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需要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说,这样是为了“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我倒觉得,地方上的直选代表述职已经很普遍了,甚至已经有地方的省人大代表在地方媒体上公开述职,也许是该到了向所有层级人大代表普及述职义务的时候。

更何况,现行《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依此法条精神,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显然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否则选民对于代表的监督和询问,都将无从谈起。

此外,对于直选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方式,草案并没有做具体规定。现实中,有的是当面口头述职,有的则仅是发一张书面述职报告。为了不使直选代表述职沦为形式,是否有必要更应将述职方式鼓励为当面口头述职,并且允许选民现场询问和质疑,如此方能真正达到监督效果。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26/2897308_0.shtml

述职结果是否公开,述职结果如何使用将影响这项制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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