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48|回复: 0

[【社会视角】] 既增成本又增阻碍:国家赔偿“二次审核”于法无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25 08: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16972523.htm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南都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却需要先后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二次审核,这是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和第13条的规定。在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杂志社主办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这一规定被多位法学界和实务界人士指为“于法无据”。

  国家赔偿法并无二次审核规定

  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第8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有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决定中止审核的权力,第13条规定了财政部门有权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权力。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阶段,国家赔偿决定早已由赔偿义务机关等做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认为,二次审核程序是《条例》存在的最大问题,并悖离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

  他援引《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指出:“没有一个字说要经过二次审核后才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法律都规定的事,为什么还要再规定二次审核?”

  两次审核既增加成本又增加阻碍

  “两次审核在程序上根本没有必要,反而增加了支付成本和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同时还给赔偿人获取赔偿增加了阻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既然已做出赔偿决定,那么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阶段再次审查是否赔偿,将“人为滋生纷争”。

  条例增加的财政部门审核程序,在熊文钊看来是“部门立法”的结果:“这表明财政部把自己的想法放进去了。”

  熊文钊认为,财政部门没有必要卷入国家赔偿的审查过程中来:“如果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则属于其内部程序问题,这不能影响财政部门对赔偿申请人的支付。”

  熊文钊的看法得到了汤维建的认同:“财政部门的审核权属于行政权,司法机关的赔偿决定属于司法权。如果赔偿决定存在错误,应该由司法机关纠正,但财政部门必须执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会造成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扯皮,影响受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赔偿。”

  “财政部门是支付义务机关,就像各机关有财务部一样。”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吕立秋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发出的支付请求,财政部门应该“没有任何的选择权,只有支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继君将财政部门的审核比喻为银行支付:“我们拿着银行支票,跑到银行去以后,银行只应该看支票是不是银行开的,而不应管钱是否合法。”

  他认为,《条例》规定的赔偿程序过于繁琐:“当事人好不容易通过法定程序拿到判决书或赔偿决定书,却在财政部门环节被卡住,那相当于又被打了法律白条。”



法律的立改废向社会征求意见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但收集到的那些意见该如何处理,这本身也应该有一套正当程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0-8 20:35 , Processed in 0.173566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