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69|回复: 0

[【社会视角】] 国家赔偿费理应向责任人追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22 09: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评

在追偿国家赔偿时,责任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区分有故意的责任人和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认定会不会“抓小虾放大鱼”,演变成另一个“冤假错案”?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近年来,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等蒙冤入狱的案件不时出现,由于司法腐败及执法不公对公民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在国家层面上予以补偿,自是理所应当。但由于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不能得到保障,很多时候赔偿一拖再拖,甚至彻底沦为“白条”。此次送审稿明确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地方政府预算,解决了资金来源,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且送审稿还规定,在接到国家赔偿的申请后,财政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费用,在时间上为国家赔偿设定了期限,明确了责任主体。这些都有助于受到伤害的公民及时得到国家赔偿。

而送审稿的最大亮点还在于规定了国家赔偿将向责任人追偿,按情节不同,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有了明确的问责制,而不是一味地由国家来当“冤大头”,大包大揽地替责任人埋单。

长期以来,某些官员、执法者因故意、渎职等原因,造成对公民的伤害,都有国家为之“善后”,承担赔偿之责。换句话说,并没有过错的纳税人,也要替那些故意办错案的责任人埋单。比如说赵作海杀人冤案,最后赵作海拿到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在这起案件中采用刑讯逼供的执法人员,却不用为自己的故意过错付出赔偿。

虽说国家赔偿属于国家层面的救济,列入政府预算,能确保受害人拿到赔偿。但是,凡有错就由国家埋单、放弃对执法者的问责,一来容易滋长执法者的暴力执法倾向,让权力更加肆无忌惮;二来也是对其他纳税人权利的漠视。特别是当前问责板子常常是高举轻放——免职不过是“挪挪窝”,停职不过是暂停提拔,由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的规定,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警示执法者,办冤假错案是要付出代价的。

相比较《国家赔偿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应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缺乏具体的追偿程序、标准、期限、法律责任以及救济程序,使得追偿难以落实,此次送审稿对如何追偿责任人进行了细化,让这一规定具有了可操作性。但倘若联系到现实中有很多冤假错案并不是办案人员的直接过错,而是与背后的某种复杂原因相关,那么如何追偿责任人,操作起来很可能会因人而别。

还是以赵作海为例,赵在1996年6月被刑拘后,当地检察机关多次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可是在2002年,商丘市有关部门组织了赵作海案专题研究会后,一切都改变了,赵作海的命运也就由这个“研究会”定调了。表面上看,刑讯逼供的3名警察是直接责任人,但默许、纵容甚至指使他们刑讯逼供的人又该当何责?如此,在追偿国家赔偿时,责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区分有故意的责任人和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认定会不会“抓小虾放大鱼”,演变成另一个“冤假错案”?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赔偿向责任人追偿还须再细化些、具体些。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21/2850594_0.shtml

国家赔偿应该纳入侵权责任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0-8 02:23 , Processed in 0.150277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