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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国美控制权之争:为什么多数人的预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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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05: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余闻 来源:学习时报

  国庆前夕进行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作为中国企业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事后来看,这场控制权之争有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其中我想特别指出的一个方面是,为什么结果与多数人——包括许多业界专家在内——的预测相反?
  在国美特别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揭晓前的两小时,我亲自听到一个现在很活跃的并购专家信誓旦旦,黄光裕会赢。理由是,黄作为大股东,握有国美34%的股份;黄还拥有不受上市公司控制的300多家门店;黄的家族和朋友出于利益考虑会鼎立支持黄;此外,或许也是最重要的,黄有着很强的民意支持,如果国美由陈晓及背后的贝恩资本控制,那么意味着国美不再是民族品牌,这对黄在国美控制权的争夺战中,是张重要的牌。——可以说,这位专家的看法也是多数人的看法。
  但问题就出在这儿,当多数人对国美控制权争夺战的评判夹杂了太多的非企业、非市场因素,可能就会忘记最基本的一点,即国美非黄氏家族的私人企业,而是一家上市公司,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上市公司的本质就是按占有的股份说话,谁占有的股份多,谁的权威就大,而不管你是不是公司的创始者。从这个角度看,似乎有利于黄光裕方面,因为黄是公司的大股东,但是,这里也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除非大股东达到可以控股的地步,否则,在股东大会上,其他的股东也可以联合起来,与大股东相抗衡。现代商业史上不乏几个股东联合起来推翻大股东决议的事情。此次国美特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就显示了这点。据国美方面的说法,今次投票率达到81%以上,有83%的非关联股东支持管理层,这就代表了多数股东意志。它背后的含义很清楚,国美多数股东不愿国美重回家族控制。
  另一方面,很多人尤其是众多网民,用传统中国的所谓忠义道德,指责陈晓违背大股东所托,窃取国美的控制权;又用民族主义大旗,将陈晓打入买办行列,似乎国美被贝恩控制,就不是中国企业。可惜,道德和民族主义的“高义”,在商业利益和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面前,多数时候是苍白的。且不说陈晓并不仅仅是个职业经理人,他也是国美股东之一,虽然是个小股东;即使陈只是个职业经理人,他也不能仅仅为大股东负责,听命于大股东一人。既然陈的董事会主席职位是由全体股东选择的——黄光裕方面对此虽然起了重要甚至决定作用——他就必须对全体股东负责。因为根据公司治理章程,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须对董事会负责,而董事会则要对全体股东负责。所以,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陈不必对黄个人负责。那些指责陈所托非人的言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精神。
  我在这里不是要袒护陈,不过是想提醒人们,在高举道德大棒的同时,不要忘了基本的常识。当然,陈也有自己的缺点,陈的缺点不是在他这所谓的道德污点上,而是他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也有故意冒犯基本商业规则的时候。像黄光裕用公司钱回购自家股票而违反资本市场的交易规则一样,陈晓也破坏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否决股东大会决议的基本规则。今年5月,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黄光裕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使其任命没有获得通过。但随后,以陈为首的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否决了股东投票。这是一个非常恶劣的做法,我们很少听到有哪个董事会这么明目张胆地否决股东大会的决议。陈晓开了一个坏的先河。
  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股东而言,董事会不过是受托者。这种治理结构决定即使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错误的,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不能违背,不可违背。
  或许正有这些“前科”的教训,本次国美特别股东大会一个值得称道或者进步的一面,是对立的双方,无论输赢与否,都严格限定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在上市公司基本制度的平台上展开争夺。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由于未处于控股地位,他要罢免他不喜欢的陈晓董事会主席职务,只能通过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而最后的结果未如他愿,也不得不接受。这就是规则的作用。而他们之所以能选择这样较干净和文明的方式进行,某种意义上也可能是因为公司在香港上市之故。香港的法治环境迫使他们不得不这样做。
  由此想到中国的上市公司,包括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内,之所以屡有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事情发生,除了它们并未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严格行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内的商业环境乃至整个社会环境,依法办事的氛围还有待形成,尽管现在选择诉讼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但诉讼过程本身就夹杂着许多非法律的因素。这使得许多企业日常的经营实际更多依赖潜规则。因此,此次国美控制权之争,对于中国的公司治理,对于职业经理人信誉,对于小股东保护,对于大股东控制,对于财务投资者获利路径,对于法治环境的形成,可以说,都是一次绝妙的、生动的解读。它告诉我们,商业利益的博弈须运用资本市场的规则,依法进行,诉诸道德和民族大义,都无济于事。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去重视市场规则,了解和遵守规则,产生规则意识。
  要说遗憾的话,就是黄光裕虽然“贵”为大股东,但在公司的董事会中,竟然没有一个代表其利益的执行董事,自然这也有悖于公司治理精神,并埋下了国美今后继续纷争的根源。但既然是全体股东的决定,也得遵守。对此,中国的企业应以为戒。

http://www.studytimes.com.cn:999 ... /10/18/04/04_34.htm

这些预测再次说明,很多专家就是反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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