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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涉黑案重刑率高达46.42% 将重点打击农村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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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7 11: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0/17/c_13561106.htm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武汉市金刚桥,驻马店市张刚、张强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自1994年以来,被告人金刚桥纠集金国宏、金永军、叶新桥等人,在武汉市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不仅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而且通过集中食宿、发放红包、支付作案报酬、出资“营救”落网人员等方式“控制内部成员”。

  2005年底,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借用建筑资质、围标及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承接蔡甸地区汉洪高速、惠民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多项市政及房地产开发工程共计28个,总造价为两亿余元人民币,从中攫取2000余万元的利润。2004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蔡甸区建筑工程行业,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此次公开审判,本案主犯金刚桥被判死缓,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不等刑罚。同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张刚、张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主犯张刚被判处死缓。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涉黑案件审判的重刑率高达46.42%,超出同期法院判决的全部刑事案件30.13%。下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打击盘踞在农村地区和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5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中,对各级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出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在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也要正确区分黑恶势力成员在组织或者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骆沙)

评论:94年到现在16年了,只能说勾结后产生的后果比本身危害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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