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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京华时报:不能一日行窃终身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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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08: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10/10-09/2573690.shtml

本报特约评论员范正伟

  以何种态度对待有犯罪前科的人,不仅体现着社会的自我保护水平,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两劳释放人员不容许在网吧上网?”日前,甘肃兰州一位网友发帖求助,自称是两劳释放人员,他一上网就有派出所警察来盘查,甚至没什么事情就被拉到派出所去。对此,兰州警方证实,有“犯罪记录”的人在网吧上网,必定每次被盘查,且没有取消期限。

  从某种程度上,或许可以理解兰州警方的初衷:担心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在网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才会有这样的“预警执法”。只是,不知道这一针对特定群体的执法依据何在?

  的确,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我国法律给予了一定限制。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依法应如实报告自己受处罚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也不得担任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这种限制,仅仅局限于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机关、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等特定行业的信誉。

  但翻遍三坟五典,也找不到一条限制有犯罪前科的人上网的条文,尤其是在其没有任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兰州警方的举动,一方面属于越权执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种陈旧的“有罪推定”思维,这与某地民警那句“一日行窃、终身是贼”标语的思维毫无二致。

  一个人犯罪后,法律的惩罚只能就犯罪事实本身,所谓“罚当其罪”。当处罚期满后,他就与普通人一样,同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但由于传统和现实的种种因素,有犯罪前科的人经常被“贴标签”。在一些人心目中,他们始终有点“不对劲”。比如,不久前某快递公司招聘,公然写着拒绝录用有前科者;在一些执法者眼里,有犯罪前科的人也往往被圈入高度警惕的“一小撮”,比如兰州警察对两劳释放人员的特别“关照”。

  刑罚的本质是通过教育、矫正、改造犯罪人,以实现保卫社会的目的。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如果仅仅因为他们的过去,就被假定为永久的“反社会者”,剥夺他们再次起跑的资格,从而切断其回归社会的道路,这不仅是对他们正当权利的侵害,同时也会给整个社会埋下不安定的种子。调查表明,正是这种另眼看待,使不少有犯罪前科的人在就业、婚恋等方面遭受歧视后破罐子破摔,助推了二次犯罪率的逐年上升。

  因此,以何种态度对待有犯罪前科的人,不仅体现着社会的自我保护水平,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从国内许多地方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潮流,到刑事司法改革“轻刑化”“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的趋势,都体现了这种进步。与此同时,诸如兰州警方限制两劳释放人员上网,以及不少地方对有犯罪前科者的种种歧视,则提醒我们这样的进步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反复重申这样的理念:制度是要拯救人,而非毁灭人;法律是无情的,但人性是有温度的。对他人正当权利的敬畏和尊重,不仅可以激起对方的感恩之心、向善之念,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是对社会稳定和谐的真正维护。

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更是这样,我们不能总是拿老眼光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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