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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应急征用”何以让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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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内容,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为此,媒体不得不再发消息补充说明“征用不等于‘白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10月7日《成都晚报》)。

  其实,四川省“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并非其“独创”,它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早有规定。

  既然如此,为何公众还会感到不安呢?其实,公众质疑的并非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该不该对私产进行征用,而是担忧个别地方政府及官员滥用征用权,私产被征用后既得不到及时返还,又得不到依法补偿。

  从现实情况看,公众的不安决非杞人忧天。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平日的做派让人忧心。比如,以城市改造为名对集体土地和私人房屋实施征收和拆迁,仅凭一个极其抽象的“公共利益”,就对业主压低补偿,实施强制,使公民权利和业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不仅有了“公共利益”的正当依据,而且还有了“应急”这一“特别通行证”,政府将如何征用、能否及时返还以及会否给予合理补偿便充满疑问。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在规范政府征用上还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空白。比如,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财产征收征用法,虽然包括物权法在内的许多法律和法规都涉及到“征收”“征用”内容,也明确规定了“应当给予补偿”,但什么情况下可以征用、通过什么程序征用、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给予补偿等三大关键内容并不明确。这等于在征用私产问题上,法律法规只赋予了政府特权,而没有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更没有具体的义务内容,被征用人的权益保障完全取决于政府和官员的自律和自觉。

  可见,“应急征用”本身没有争议,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在赋予政府“应急征用”权力时,不能忽视被征用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这一点,亟须国家制定规范财产征用相关各方权利义务的专门法,从而消除公众对政府滥用征用权的担忧。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0/08/c_12636449.htm
法律的空子可以被政府扩大的无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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