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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市民加班7天至少应得6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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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08: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新闻网见习记者 黄冬梅

  国庆黄金周即将过去,虽然有很多人选择休息或者出游,但总有一些员工要坚守岗位,不能放假。于是,大家自然要问了,节日加班可拿到多少加班费?这个费用怎么算?如果加班费“缩水”或者没着落,那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从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值班处了解到,如果国庆7天假期全部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那么以南宁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为参考,至少可以拿到640.9元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分开计算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秋、国庆放假安排,国庆假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共3天;另一类是休息日,即10月4日、5日、6日、7日共4天。

  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小张介绍说,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这几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小张特别提醒,这个300%的加班工资是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的,而且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律规定是不能用补休冲抵加班费,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10月4日、5日、6日、7日,这4天属于休息日,若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具体该怎么算?

  据小张介绍,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今年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南宁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为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0÷21.75×300%=113.1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820÷21.75×200%=75.4元。

  若国庆7天假期全加班,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休息日4天,这7天假期的加班工资=113.1元×3+75.4元×4=640.9元。

  也就是说,若放假这几天你全部在加班,那你的加班费超过你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了。

加班证据应保留作维权之用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人烦恼“加班费”不能拿到手,而每年节假日后劳动部门也会收到相关举报。

  对此,小张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加班证据。该类证据包括考勤表、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表,甚至加班过程中的打的发票等等;另外,也可以让同事或部门主管证明,作为证人证言。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对于工资基数、支付标准存在争议,则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编辑:王文英 作者:黄冬梅

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 ... e4c61-3310344.shtml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但为了工作而放弃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就应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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