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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延迟交房也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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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12: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岸区的张女士:2008年3月,我在南坪一小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去年7月。但是,直到现在开发商也没通知我接房。我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交房时间,开发商都没有明确表态。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发商延迟交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是就不用承担延迟交房的法律责任?

  汉尊律师事务所龙渝律师答: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所以,即使张女士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延迟交房的相关约定,开发商仍然要为延迟交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月11日起,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作客本报,为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您可以拨打本报热线63907301向律师咨询,也可以前往本报热线接待室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记者 王明 新闻来源:重庆晚报


推荐理由:这是权益哦 要收房的多看看哦 及时没有约定也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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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q.focus.cn/news/2010-09-30/1061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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