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336|回复: 0

[【社会视角】] 精神病画家杀害邻居一家3口 监护人被判赔106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3 17: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晚报10月3日报道 画家曲某离婚数年后患上精神分裂症,背着家人从山东来京。去年6月,他将与自己发生口角的一家3口残忍杀害,因无责任能力未被追究刑责。通州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曲某赔偿死者家属106万余元,财产不足部分由曲某的监护人负责。

去年6月26日,曲某在位于通州区新潮嘉园的房间内,与邻居曹先生家人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将曹先生一家3口杀害。事发后,司法鉴定显示,曲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评为无责任能力,因此撤销对曲某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曹先生的亲属将曲某告上法庭,索赔民事损失130余万。

40多岁的曲某是山东人。1989年,他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其间结识一名女友。4年后,二人结婚,并离职来京工作,但两年后离婚。2002年开始,曲某的精神状态出现异常。2005年,他离职以街头卖画、画素描为生。第二年,家人将他带回山东看病,病历记载:疑心、被害感3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曲某否认有病,拒绝吃药,又偷偷来到北京。

2008年家人来京看望曲某,发现家中脏乱不堪,水、电全被曲某掐断,曲某说怕水中有毒,担心用电失火烧了画,他不相信周围所有的人,从不接陌生电话,家人来电他当时不接,事后回过去。

法院审理后判决,曲某赔偿曹先生的亲属106万余元,其财产不足部分由曲某家人负责。法院认为,曲某经鉴定系精神病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由监护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根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曲某于2002年开始有异常反应,2006年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其监护人并未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曲某本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部分,应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http://news.163.com/10/1003/17/6I3B2QNV00011229.html

对精神病人,建议由精神病院等专门机构帮助监护人共同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2-24 00:14 , Processed in 0.099690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