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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东莞书案”:作家获释不能“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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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3: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莞书案”不能仅以作者莫名其妙的获释为最终结局,还必须告诉公众为什么放人,就像当初为什么抓人。
  
  网络小说《在东莞》的作者“天涯蓝药师”,在看守所度过了三天后,9月29日被东莞警方释放。对此,广东方面无任何解释,对作家行为的定性,警方亦语焉不详。
  
  当地不愿解释为何释放作家的原因,可能基于两点:要么是担心承认一开始的错误抓捕会引来追责,要么是一开始的抓捕可能是被授意不便解释。但无论如何,这种沉默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警察有权启动刑事司法程序,但对警察的立案、拘留、逮捕和侦查等行为,检察机关都有权全面监督,必要时也有权纠正。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责的,应当撤销案件。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立案情形,可以监督并在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撤案。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多起“因言获罪”的荒唐案件中,检察机关一直缺位于法律监督的角色,有时甚至充当帮手。
  
  舆论每关注一起类似案件,都要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这种监督本应由检察机关依法轻松完成。一方面是法律较为完备的规定,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怠于职守,所以才有了司法闹剧。
  
  所以,“东莞书案”不能仅以作者莫名其妙的获释为最终结局,还必须告诉公众为什么放人,就像当初为什么抓人;如果错抓,还要追究滥用职权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检察机关玩忽职守的责任。这些,恐怕比释放无辜者更重要。
  
  □陈杰人(学者)
执法者在滥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http://comment.bjnews.com.cn/news/2010/1001/24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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