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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晋安区琯尾街一楼窗玻璃空降 削掉路人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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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06: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玻璃就是从这栋楼掉下的

本报讯 家住福州晋安区琯尾街省轻纺设计院宿舍1号楼的曾先生,本想把电动车停到2号楼下自家的杂物间,不料路过2号楼一拐角时,天上突然掉下一块窗玻璃。曾先生头顶、面颊及耳后三处受伤,其中头顶的头皮被削掉一块,需要做植皮手术。

前天下午,说起9月20日零时许发生的这起不幸,曾先生67岁的母亲梁女士仍很伤心。她说,虽然她儿子送医及时已无大碍,但还没有人对此事件负责。

前天下午,记者来到事发的省轻纺设计院宿舍2号楼下,看到地上还有一些碎玻璃,2号楼共有7层,靠近曾先生被玻璃袭击的位置,从1楼到7楼都有玻璃窗。

梁女士说,当晚刮大风。她儿子路过楼下时,突然听到空中传来一声玻璃破碎的脆响,随即本能地用手捂住头部。随后,他感觉脑袋一阵强烈震荡,用手一摸,发现头部被一块玻璃砸伤,流了许多血。

正当曾先生用手捂住头部时,上面又有一些碎玻璃砸下来,他的脸颊和耳后又被刮伤,他痛得快昏过去了,急忙大声呼救,被二楼邻居发现并及时送往医院。

梁女士说,截至目前,儿子的治疗已经花了6000多元。钱主要花在植皮上,因为儿子头顶的伤口有4厘米长、4厘米宽。

梁女士说,事发后,她到2号楼了解情况。但是该楼的住户说,宿舍楼不止一家住户,是谁家的玻璃,要等警方调查的结果。

目前,梁女士已在岳峰派出所做了笔录,她还没有接到警方就此事的调查结果。

律师说法

如找不到具体人 可告整栋楼居民

那么,对于居民楼的住户窗户玻璃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受伤的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咨询了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坚。他说,如果警方能找到并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梁女士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来维护自己儿子的合法权利,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警方找不到具体责任人,梁女士可以在警方出具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书面证明后,向该楼的使用人——该楼所有住户索赔。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详情点击http://fj.qq.com/a/20101001/000024.htm?pgv_ref=a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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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06: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时无导读,一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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