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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自治区人大修改四十件法规 同时废止十六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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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18: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雷小琴 实习生 许媛媛) 9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40件法规进行修改,同时,废止了16件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环境保护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自治区人大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其中修改后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重罚的形式,堵住乱排污的行为。


备受广大家长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此次也进行了修改。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摒弃了旧款中略带强制性的规定,用更加温和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情味更浓了。

由于内容、隶属关系的改变已不能继续适用,或者由于所依据的法律废止,其法律依据已经消失,或者因为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自治区人大还决定废止16件法规。这16件法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红水河电站库区生产的若干决定》、《防城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编辑:黄静文 作者:雷小琴 许媛媛
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 ... 5274f-3300343.shtml
法律法规都是在不断完善改变中的,与时俱进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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