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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城建所长越权为违建发证致国家损失27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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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0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李锐 通讯员 花耀兰)越权签发《个人建房许可证》,使60多户非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合法”盖房,导致国家支付27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昨日从东湖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原所长陈桢铭及原职工程贤志,分别因滥用职权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2008年5月底,流芳街汪田小区二期全体业主给东湖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寄去控告信,反映当年5月1日,东湖开发区某公司强拆该小区二期房屋十余间,造成业主经济损失。

  检方调查发现,汪田小区二期80余户建房户中,有68户并非汪田村村民,却持有《武汉市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简称《个人建房许可证》),而本应由区规划局发放的《许可证》盖的却是“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公章。

  经深入调查,黑幕被揭开。2005年上半年,江夏区汪田村借即将托管到东湖开发区之机,将20亩耕地擅自作为开发住宅用地卖给非本村村民建设汪田小区二期。为取得合法手续,汪田村原村支书田某找到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原所长陈桢铭,让其为建房户发放《个人建房许可证》,企图使违法建设合法化。

  陈桢铭明知《个人建房许可证》要经区政府审批,由区规划局发放,却擅自打印《个人建房许可证》,指使流芳城管所原职工程贤志在外复印。随后,根据虚假建房资料,陈桢铭指使程贤志填写《个人建房许可证》,并由其本人加盖“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城镇建设管理所”公章,使得68户建房户认为其建房行为合法。

  此外,陈桢铭、程贤志在办证期间还将申请时间倒签,绕开东湖开发区管辖。

  经查,办证过程中,陈桢铭在汪田村领取了半年工资逾8000元,为其所在的城管所谋取6万元协调费作为所内日常开支。

  据了解,汪田小区二期共建房屋85户,占地8041.94平方米,建筑面积34454.76平方米,给国家造成2700余万元经济损失,使我省重点工程富士康铁路专用线延误工期两个月。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判处陈桢铭、程贤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汪田村原村支书田某也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6.01万元。


http://news.sina.com.cn/s/2010-09-30/010021198089.shtml

这样的事情应该很普遍,只是看他是否幸运,随着制度的增强,相信他也无处遁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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