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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媒体称举报人保护存缺陷 知情不报成普遍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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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0: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特别调查

  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在不少百姓的记忆里,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会发出案情通告,鼓励知情者提供破案线索。

  “对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的侦破,走访群众、悬赏举报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的通常做法。说白了,就是从群众中寻找知情者,以便从中获取破案线索。”9月26日,河南省一名刑警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知情者是否及时提供情况,往往成为一些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的转折点。”就在社会各界对举报人的独特作用大加赞赏时,一些遭到报复的知情举报人却黯然落泪。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白马镇胡寨行政村王庄村的王好让就是其中的一位。

  举报“在逃犯”

  遭报复被砍掉双手

  对于王好让来说,失去双手的3年间就像一场噩梦。

  2003年12月18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下辖的沁阳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承包人杜进雨被3个身份不明者持刀抢走现金12.5万元。案件发生后,沁阳市公安局一直未能侦破。

  王好让却知道谁是抢劫者。“全村人都知道是他们3个人干的。”王好让说,3人的名字分别叫王长在、王占伟、董留柱。

  但是,直到2007年发生的一场纠纷,才让王好让决定举报这几个“在逃犯”。

  2007年7月,王好让的弟弟、侄子与3个抢劫者其中之一的王长在发生纠纷,王好让的侄子和王长在双双受伤。

  王好让一气之下,决定举报王长在。

  在王好让的举报下,沁阳市公安局很快将2003年抢劫案中的两个嫌疑人抓捕归案,王长在因与王好让弟弟打架时被捅伤肺部,正在医院治疗,被公安机关监控。在此期间,王长在吞下一只温度计,致使其家人与在场的民警发生冲突,王长在趁机脱逃。2007年7月15日,沁阳市公安局发布对王长在的网上追逃,但一直抓捕未果。

  2007年10月11日下午,脱逃后的王长在路上堵住了王好让,将其双手砍下。

  这一次,周口市公安局出动40多辆警车抓捕,4天后,王长在落网。

  2008年12月13日,王长在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王好让则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和自理能力。

  王好让说,他家中有母亲要赡养,有两个读书的儿女,妻子成了唯一的劳力,还需要腾出时间照顾王好让。

  法院曾判决王长在赔偿王好让68万元,但王长在已被执行死刑,没留下积蓄,68万元无从赔付。

  据办案法官透露,王长在留下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目前已查封。估计价格不超过20万元。而王长在还有父母在外拾荒,老婆带着两个孩子走了。若将他的房子拍卖,这家人回来了住哪里则成为问题。

  “执行起来确实比较难。”办案法官说,实际操作中,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一般都在2000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元。

  多次协商后,由沁阳市公安局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

  王好让认为,沁阳警方对王长在采取措施不当,让其逃脱,才有机会实施打击报复。他要求沁阳市公安局追究当事警察的渎职责任。

  据了解,检察机关已开始调查此事。

  无具体保障

  知情者往往不愿举报

  据了解,抢劫案发生后,作为知情者的王好让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他认为,在村里都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没人愿意举报这些无冤无仇的“在逃犯”。

  在这种心态的“滋养”下,王长在等3人安稳地过了几年。

  而王好让向公安机关举报后,担心自己遭到报复,曾一再表示希望警方能尽快将嫌疑人抓获。

  “从司法现状来看,举报人不愿举报已是不争的事实。”河南省的一名在职刑警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这反映出了目前人们的普遍心态。

  这名刑警坦言,这种心态的存在,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制约了举报权的行使,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

  “事实上,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并不缺少法律,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这名刑警认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重要的刑事法律中,都有专门针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规定,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公、检、法等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郑州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由当初的保密、保护人身不受侵害发展到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多项领域,受保护的人员范围也由举报人拓展到其近亲属,对举报人保护重要程度的认识已经被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但是,现有的保护举报人的手段依然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滞后的实际情况,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知情者不愿举报。

  制度“真空”

  3大原因致举报人遭报复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而且有的事件恶劣到令人发指,主要是在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制度上存在缺陷。”郑州大学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认为,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缺乏程序规定、举报人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3个方面。

  “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在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一部比较系统地阐明举报人权利义务的、高位阶的法律来规范举报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这位学者举例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条文来规定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这些法律与规定中有的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无具体惩罚措施,有的是一些部门自己制定的实行办法,法律权威性不高,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部门各行其是,或者是‘有矩难循’。”这位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保障举报人安全的义务,但没有明确三个机关的具体职责,这容易导致三个机关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使具体的举报人保护成为真空。

  “此外,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也挫伤了举报人的积极性。”这位学者说。

  这位学者认为,很多举报人或者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了解不够充分,或者是自身考虑不周全,或者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透彻,导致有的在举报之前就公开宣扬要举报的事件,有的在举报时不注意对自身相关资料的保密,有的在举报后公开向他人谈起举报的情况等等,这些行为都很容易使被举报人发现自身被举报、被谁举报。

  整合法规

  构建举报人完备保护体系

  “举报权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化才能够得以真实有效的保障与实现。”有业内人士认为,立法部门应当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诸如举报人保护法或举报法。“此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的保护和事后救济”。

  同时,有专家建议,把保护举报人权利作为举报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目前,政法机关应尽快建立起‘预防为主,防惩结合’的举报人安全保护机制,重点突出预防性的制度建设。”郑州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认为,政法机关受理举报线索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要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紧急保护。

  “悬赏通告已经屡见不鲜。应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障制度,通过鼓励来激励举报人积极进行举报。”这名教授认为,在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的正义感,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范的同时,要通过制度性规定,根据举报风险,给予举报者数额不等的奖励。

  法制日报周口9月26日电

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9-27/000721174879.shtml
是啊,对于举报的反应机制应该健全些,不光得奖励,还得保护相关人员,毕竟人家也是冒着生命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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