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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事】] 河南省拟规定不满7岁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置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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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2: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刊发时间:2010-09-26 11:54:14 郑州晚报
   不满7岁不得单独留置家中

  修订后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将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机关保护责任进行细化

  昨(25)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议二审《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特别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机关保护责任进行细化,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等方面都有一系列新规定。

  【家庭保护】

  7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置家中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还特别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等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
 
  因小孩单独在家出现的火灾、触电等事故近几年不断发生,许多未成年人因为自控能力和自辩能力的不足,再加上没有家长的看护,是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防止婴幼儿接触电器、燃气等危险设备和物品;对未成年人户外活动给予安全知道;不得将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置家中。

  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

  【学校保护】

  条例对学生课外时间进行“控负”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利用节假日补课,保证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

  【社会保护】

  多部门将严查违规午托部

  修订草案规定,为未成年学生提供餐饮、临时休息服务的午托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教育、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保护】

  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就学需求

  根据城市人口增长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需求,将新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大投入,按照所在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公办学校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建设和改造,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就学。
来源:http://edu.gmw.cn/2010-09/26/content_1274738.htm
修订后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责任细化,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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