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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gtai

[【辩证轩】] 我的经济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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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6 22: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第十三次课

今天主要讲了课后几个思考题。

   大家不是很分清楚什么事瑕疵与缺陷,下次课找点习题给大家看看。

   下课施青华提出了不同观点?

   甲从商场购买了一手机,送给乙,手机不同正常通话,乙能否从商场直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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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6 22: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第14次课

讲了产品质量法。

   念了一段书,把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基本上读了一遍,感觉没有什么难的。

   后面产品质量责任,首先还是跟大家说明了如何区分缺陷与瑕疵。

  大家对产品瑕疵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进行了说明。

  班上有同学有不同意见。

  产品缺陷责任中对销售者是责任竞合,这个可能很能理解。

  如果销售者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那么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就不存在追偿的问题,因为他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发现如果只是自己讲,而不顾学生是否理解,那是不行的,自己觉得很容易的,学生却不一定能理解,不能仅仅从自己角度出发。知识是建构的。

  下次问问李凤莹是怎么理解的。李凤莹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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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0: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第15次课

根据李同学的指示,回来查了一点资料,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认识更加深刻了。原来一直以为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查了下才发现,合同法草案原来的规定居然是过错规定原则,大陆法系的法德也是过错推定原则。英美法系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很惊讶。

  看来我们不要太坚信自己的观点,有时候我们的观点是不全面,我们对真理的认识总是有限的,片面的。要多听一听不同的观点,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就是这意思了。

  问了大家国家标准是不是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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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2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第十六次课

今天课主要是自己讲,而且主要讲了一些教材有的,和没有的知识,这种讲课很轻松,但现在在我看来我只有在应付的时候才这样讲,这也是第一次。因为调课,没有准备后面的课。

  后面布置了课后任务,根据大家的意见,一个寝室一组,还是这样比较好,我原来是准备三人一组,看来要听听同学们的意见。

分发了资料,期待大家能做精彩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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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2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第十七次课

先是讲了下上周五大家做的行政法专题报告的事情。我的感觉就是相当的优秀,相当的出色,像模像样,有那么点做学术研究的样子,比我以前读研究生前强多了。还有很热烈的讨论,提了问题,有回答,互动的很好。大家表现了很优秀的能力,尝试着自己解决问题,关注现实,十分的优秀。我原来的钓鱼执法不太了解,听过以后也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很不错的。

   后面讲了企业所得税的一点内容,主要是里面比较难以理解的给大家讲了讲了。有些地方自己没有讲清楚,一个是会对损失,还有折旧因为书拿错了也没有给大家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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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20: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第十八次课

今天讲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先让大家做了两个习题,主要是让大家认真起来,了解个人所得税不容易掌握。

   期间自己两个做错了,多亏了学生了指出来。很高兴学生能指出来。

   一定要承认自己的错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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