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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河南一检察官枉法受审 庭上质问同行“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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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3: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9月17日 05:28大河网-大河报
  

9月15日,这起被司法界人士认为很罕见的案子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首席记者 张志立 文图

阅/读/提/示

7年前,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丁后来恢复了公职,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许多人以为此案就此了结,孰料数年之后的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

司法界人士称,此案十分罕见。9月15日、16日,此案在林州法院开庭审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控方称再提诉讼是因为找到了新证据,但辩护律师称,案中两名关键证人数年来反复变更证词,其中一人共计作证20次,其中11次与另9次内容截然相反。

而庭审中,因曾任批捕处处长而被称为“总捕头”的丁东芳,以曹植七步诗“相煎何太急”做最后陈述,耐人寻味。

多年前旧案

让原批捕处长再次被捕

9月15日,在法庭上,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说,被告人丁东芳(曾用名丁东方),男,今年49岁,汉族,本科毕业,原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现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03年11月1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4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释放,201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人指控丁东芳2000年6月任批捕处处长时,在办理审查批捕白玉岗等14人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犯罪时,因事前、事中、事后总计收受白玉岗、付建丽(白玉岗之妻)现金2.5万元及烟酒、车库门等财物,且白玉岗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承办人吴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批捕白玉岗等人的情况下,丁东芳口述了白玉岗等14人均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作为承办人意见,指示承办人吴静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作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14人的错误决定,放纵了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001年12月1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对白玉岗等8人批准逮捕。2003年1月20日,白玉岗等6人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7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白玉岗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以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东芳在担任批捕处处长期间,在审查批捕白玉岗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前后,先后收受白玉岗、付建丽财物,为徇私情、私利,指示吴静作虚假汇报,致白玉岗等人被错误不批准逮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同一件事

首次被捕曾获国家赔偿

丁东芳的辩护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孙保山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举证,这份证据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豫检赔复字(2008)1号文中对丁东芳的案件及其国家赔偿进行了说明。

该文说,经审查查明:2001年12月10日,根据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干警的举报,南阳市纪委将丁东芳“双规”。

2002年5月31日,南阳市纪委解除对其“双规”,案件移交南阳市检察院办理,并在当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

2003年8月14日,南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以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请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网上通缉。当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东芳被执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结论:丁东芳徇私枉法不能认定。2004年4月26日,丁东芳被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东芳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撤销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丁东芳被羁押了总共132天。

2008年12月16日,根据丁东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国家赔偿13108元的决定。

据丁东芳的家人说,丁东芳的问题落实后,虽然没有再回到批捕处当处长,但很快重新回到检察官的岗位上,后来南阳市检察院开展竞聘时,出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职位。

此事已过去数年,今年4月底,丁东芳突然失踪了,后来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提起公诉了。

对此,司法界有人称,像丁东芳这样,在获得国家赔偿对案件有了定性后,再次对同一事实、以同一罪名进行起诉审判的,在我国司法界还没有听说过,更有人称其为共和国司法第一案。

证人证言中

被告人被称为“总捕头”

此案前天上午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一楼开庭,开庭前进行了严格的安检。

上午9时20分,书记员公布开庭纪律后,审判人员入庭。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带被告入庭。

随后,林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公诉方开始出示对案件的调查证据。这些证据跨度极长,从2000年直到今年5月。证据内容主要以书面证言材料为主,主要有核心证人吴静承认受丁东芳指使,对案件进行虚假汇报,最终导致会议作出不捕决定的证言,白玉岗、付建丽夫妇证明两次在车里、一次在办公室送钱的证言,批捕处会议记录及其他两位副处长证言,分管检察长证言材料等,同时还有控方对这些材料取证时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及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除了吃饭、休庭占了2个小时外,仅公诉方出示的19组证据就进行到当晚10时20分,法庭在进行了13个小时后暂时休庭。

举证期间,一个值得一提的细节引起了不少旁听人的注意,那就是证人证言中有人称丁东芳为“南阳十三县市区总捕头——东芳哥”。

证人频反水

20次作证内容屡次更改

昨天上午9时,该案最为重要的证人吴静出庭作证。她是丁东芳的部下,也是白玉岗等14人均没有被批捕案件的承办人,同时也是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案中最为重要的人证。

据辩方律师孙保山在法庭上统计,在跨度长达10年的案件中,吴静先后19次作出证言,其中10次说当初没有做虚假汇报,而是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了汇报;有9次则称,是丁东芳指使她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人。

吴静此次第20次出庭作证,她说,尽管丁东芳对她说要对白玉岗案件“招呼”一下,但她没有受到此影响,没有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相反,她做的都是如实、全面的案件汇报。

丁东芳对打招呼的说法予以否认。

而另一个核心证人虽然没有到庭,但其证言也进行了翻供。这就是案件中说的送钱人——白玉岗。

白玉岗在此次开庭证言中证实,确实给丁东芳送了2.5万元钱和一个车库门等。在此之前,他对给丁东芳送钱、送礼一事,时而说有时而说无。孙保山称,据他统计,白玉岗先后8次作证,其中3次说没有给丁东芳送钱,5次说给丁东芳送了钱。

公诉方表示

重新立案系因有新证据

在吴静出庭作证后,辩方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证明丁东芳无罪的6组书证材料,控辩双方围绕丁东芳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展开了三个方面的争论。

争论焦点一,是案子何以在撤诉后再次立案,二是被告人是否徇私,也就是是否存在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三是是否枉法,也即是否该对白玉岗等人批准逮捕而没有进行批准逮捕,控辩双方在证据上展开激烈辩论。

对第一个焦点,控方认为,因此案出现了新的证据,重新立案调查后,形成了新的证据链。对哪些是新的证据,林州市检察院的相关领导表示,比如核心证人此次又有新的说法,并且对以前说法不一给出了合理的解释,此次证言应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吴静此次的翻供,检察机关认为,只是为个人开脱而已。

而辩方则认为,此案并没有新的证据,起诉书也是“舶来品”;律师则认为,立案并没有新的证据,3个核心证人证言多次反复,哪一次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法判断,对此,法庭不能作为采信证据。

被告检察官

庭审中吟曹植七步诗

本案富有戏剧性的是,被告是检察院批捕处原处长,而控方公诉人也是检察官。庭审刚开始不久,被告人丁东芳就引用南阳市检察院一位领导的话说,抓捕他是“自己人整自己人”。

而昨天中午,在庭审结束后,丁东芳以自己来到安阳——曹操墓发现地为由,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借用曹植著名的七步诗词“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进行结尾。

昨天的庭审进行至中午12时20分,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9/17/253907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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