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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台湾律师事务所可在福建设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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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8: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州讯)即日起,台湾律师事务所可在福建福州、厦门申设代表处,为在两岸投资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中新社报道,《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中国司法部批准,并于今年9月15日发布施行,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闽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条件、程序以及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等。

  根据《实施办法》,台湾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3个条件,首先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次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再者是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的代表处及代表,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向当事人提供台湾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http://realtime.zaobao.com/2010/09/100916_25.shtml

江丙坤称争取在大陆设具代表处功能的办事处的愿望纵欲实现,希望有主意两岸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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