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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原罪”与“追究”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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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8: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何三畏【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9737

    对原罪的追究,必须在法治化的起点上才得以成立
    7月下旬,重庆警方宣布,对原重庆市渝中区人大代表、重庆希尔顿酒店投资人、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彭治民及其团伙成员46人执行逮捕。他们涉嫌的罪名多达13宗。
    重庆“打黑”揪出了许多个彭治民似的社会名流。他们昨天还衣冠楚楚地走在红地毯上,今天则被突然发现不仅有“现行”更有“原罪”。如此“体面的人物”的命运,也变得不可预期。只要法律愿意,脚下的红地毯随时可能通向监狱。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不能不叫人深长思之。
    令人沮丧的是,作为一方名流,彭治民先生涉嫌的罪名,排成了一个让人一口气念不完的长句。在他的发迹过程中,天上人间的法律都触犯过了。根据重庆警方的通报,他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释后“靠制贩假烟起家”。他在这劣迹斑斑的“原罪”中“发家”,但此后一直没有步入合法化的轨道,而是以此为资本,进入了更大违法空间。
    请允许我大段引用重庆警方的描述,“1993年以来,彭治民陆续成立庆隆屋业有限公司等12家经济实体,以合法外衣发展壮大其涉黑组织。长期以来,豢养打手数十名,有组织进行暴力拆迁,造成多名群众失去住房,无家可归,妻离子散。同时,彭治民纠集王小军等人以希尔顿酒店‘钻石王朝’俱乐部等为据点,实施黑、黄、枪、赌、毒违法犯罪。”没有政府权力的保护、支持和配合,这当然是不可能完成的。“据彭治民交待,为寻求发展与庇护,他通过金钱、性贿赂,拉拢腐蚀政府权力部门公务人员充当保护,借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林地砍伐等手段,大肆非法占用国有林地,侵吞国有资产。”
    这样的材料当之无愧地成为解释这个时代的重要文本。它概括了多少经济剥夺和人身侵害,同时也表明了某些政府官员一直在与经济精英合谋犯罪。
    重庆“打黑”被判刑的经济领袖,大多不比彭先生“出身”高贵多少。他们如果不是前“劳释人员”,就是贩夫走卒、食堂炊事员。他们低贱的“起点”和暴发的反差增添了人们对社会不公正的义愤。但人们容易忽略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比靠一个“批条”或一笔贿赂“起家”的有更多“原罪”,特别不比某些“红二代”的财富来得容易。后者中的宵小之辈,可能目前还把巨额钱财放在枕头底下而没有投入社会再生产,要等待时间的漂洗来淡化“原罪”,另一些可能当上了某公司的“影子董事”,总之都可能更隐蔽化、“合法化”。
    笔者一厢情愿地推测,像彭治民这样已积累了相当财富的企业家,应该有相当的法治化需求。至少他们能够判断,非法经营的风险可能更不可预测。他们不仅随时可能被“扫黄打黑”的风暴“选中”,也容易受到“官场清理”的“牵连”。
   对于彭治民的个案来说,他的“原罪”可能会跟他的“现行”一起被“清算”。但这个时代却必须面对尚在红地毯和聚光灯下微笑的彭治民们。他们是应该统统被追究,还是应该统统被“赦免”?统统追究当然是不可能的。但“选择性的追究”则从来都在进行。而“赦免”的前提一是他们不能有“现行”,二是社会法治化,使他们获得“转正”的客观条件。
    但无论如何,原罪终究是会被追认合法的。历史从来不那么多愁善感。原罪是人类社会到今天为止最重要的悖论。历史对原罪的判决符合人类的理性,却违反了道德情感。300年前“羊能吃人”,今天,公有制要转型。在人类找到民主和法治来控制权力和资本的野马之前,漫长的历史都是在不道德的轨道上运行的。正义的精髓是“现世报”,即“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它的另一面就是“迟到的惩罚可能变成不应该或不可能的惩罚”。对个人的犯罪有追诉期,对群体性的历史性的犯罪,也不得不接受“追诉时效”。
    然而,这个问题必须在法治化的起点之上才得以成立。没有法治,就不能实现公正,就会不断地制造“现行”,而“现行”就应该“现世报”。可是,今天中国的精英阶层存在一种“不道德”的观念,他们嘲弄对原罪进行道德审视的“草根精神”,否定对公平的原始追求,并鼓吹“效率优先”,“公正是暂时应该被牺牲掉的”。另一方面,中国人又深受“历史报应(或报复)论”的蛊惑(“不是不报,时间未到,时间一到,全都要报”),而这样的观念曾经被用来煽动对社会进行破坏性的攻击,可能导致一种危险的结果。


个人点评:对“原罪”的追究更多的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解读,民众不会报有多大的同情吧。但当时法律又在哪里呢?法律也是由人来操作的,操作的人应该不应该追究?所以说:依法治国没有错,但不能迷信法律。法律是一条条的规定,要它全部解决丰富多彩的社会问题,有点勉为其难,还是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制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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