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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别纵容“碾伤不如碾死”的冷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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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20: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新沂市3岁半男童乐乐玩耍时,一辆宝马车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他身上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3次碾压乐乐,致其惨死。录像显示,肇事司机伍某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既没报警也没采取抢救措施。当地警方认为,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扬子晚报》9月13日)。

  在如此悲剧面前,对丧尽天良者的道德谴责已无太大意义,且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伍某4次辗压乐乐,可能并非惊慌失措所致。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乐乐是失误,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后3次碾压则很有可能是故意,是在清醒意识支配下作出的选择——“碾伤不如碾死”。其实,“碾伤不如碾死”已经成为一些肇事司机的“理性”选择,其冷血逻辑是:碾伤可能意味着受害人终身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碾死则意味着一次性赔钱,即使坐几年牢但干脆利落。此前一些司机故意碾死受伤者的行为,都是受这一冷血逻辑驱使。显然,法律不能纵容“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

  新沂市警方认为伍某并非“故意杀人”,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让人难以信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肇事者明知被害人已经受重伤,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据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隐藏、遗弃致其死亡,这种行为尚且要以故意杀人罪论,那么肇事司机故意重复碾压受害人致其死亡,又该如何论处?

  当然,伍某4次碾压乐乐是否出于故意,还须经过严格认定,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也有待法院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裁决。但是,当地警方先入为主地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其正当性、合法性令人怀疑。伍某4次碾压致人死亡,若只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不仅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旁观者也无法理解,甚至可能会导致更多肇事司机信奉“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后果将不堪想象。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9/15/content_1130353.htm
法律如此滞后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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