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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反扒志愿者被判故意伤害引争议 游离道德法律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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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3: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享誉辽宁省大连市的民间反扒团体——大连猎鹰反扒联盟成立时,组织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成员未来将要面临的困境。3年后的今天,这群心怀“天下无贼”理想的市民正在遭遇危机。

  在经历了近3个月的审理之后,大连猎鹰民间反扒队队员伤人一案于9月6日下午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9名反扒队员被判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获刑6个月到3年,其中8人被判处缓刑。

  2010年9月7日14时,大连猎鹰反扒队的QQ群里,24个小时前的一起判决在这里引发的讨论仍未平息,“判得太重了”,“我感觉很伤心,但仍会坚持”。QQ群里弥漫着失望的气息。

  对大连人来说,“猎鹰”并不陌生,成立3年来,它已经有了抓获100多名小偷的成功“战绩”。


  2007年7月,一位年近30岁的退伍军人,通过天健网的论坛发出了倡议,称自己曾多次遭遇扒手,因此打算成立一个民间反扒组织,希望能通过反扒联盟的形式把善良的人团结起来,让扒手没有可乘之机。这个倡议很快得到了积极响应,许多工人、职员、大学生、退休老人和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其中,利用业余时间义务抓小偷。这个民间反扒组织就叫大连猎鹰反扒联盟。

  “猎鹰”成立4个月后,涉嫌打死小偷的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成员“罐子”(网名)被免予起诉的消息让成员们备受鼓舞,越来越多的市民加入了反扒志愿者的队伍。到目前为止,“猎鹰”已有近200名成员。多数情况下,他们抓小偷时会录像作为证据,抓到小偷以后会打110并将小偷送到派出所。

  他们坚持用行动践行着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和渴望并以此为荣,然而,2008年1月的一次事件改变了“猎鹰”的命运。

  风波

  前猎鹰队员王峰仍然清晰地记得两年多前那晚的情景。

  2008年1月11日,十几名猎鹰队员相约到大连青泥洼桥附近抓小偷。当晚8时,人群中突然传来一个女孩的叫喊声:“抢劫!”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王峰,赶紧冲了过去,看见两男一女撕扯在一起。经了解,一对情侣称一名男子偷了他们的手机,男子不承认,情侣和男子撕扯在一起。王峰让该男子把手机还给失主,然后去派出所“说清楚”。那名男子气愤地说:“谁抢劫了,我没抢劫,你们干什么的?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一番推搡之后,王峰和其他队员将这名男子摁倒在地。20分钟后赶到现场的警察看到,躺在地上的男子双手护着头,蜷缩着,浑身是血,上身衣服已经被打掉了,于是马上把伤者送往医院。

  据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青泥洼桥派出所刑侦中队副中队长姜学军回忆,警方调查认为,喊抢劫的情侣是发现手机被偷了,这个时候恰好受害人张某(即那名男子)从他们身边跑过,被误认为是小偷。在撕打的过程当中,这对情侣喊了“抢劫”。其实他们没有看到受害人掏包,而只是看到该男子从身边路过。没有人发现受害人盗窃的过程和行为,也没有在他身上发现被盗的可疑物品。

  警方调查得知,被当做窃贼的张某是一个彩票迷,他着急去买彩票,于是快步走,恰巧走到被害人旁边,同时这对男女发现东西被盗了,就被误认为是小偷了。司法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

  今年6月10日这起案件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害人已经被你们打昏迷了,你们还继续殴打,虽然你们怀着一颗正义的心,但在被害人没有反抗的情况下,(你们的行为)明显已经过度了。”公诉人认为王峰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院的调解下,参与打人的7名队员对被害人张某作出了14万元的民事赔偿。

  “我们只想伸张正义,为社会作出贡献,受伤受苦我都没有任何怨言,可没想到却为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反扒队员肖维平当时希望,赔偿张某后以退出“猎鹰”的方式为自己反扒所获得的光荣和委屈画上句号。

  然而,风波还未结束。

判决

  2010年9月6日下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再次开庭审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猎鹰”队员在反扒活动中伤人案件。“矿工”、“毛毛虫”(均为网名)等9名被告人被带上了法庭,排成一排。

  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法院认定9名被告故意伤害罪均成立。

  判决书称,2008年1月11日,“猎鹰”队员魏磊(网名“火炮”)与“晴天”等7人相约在青泥洼桥附近反扒,当日20时许,他们见路人张某和一对男女发生争执,当听到女青年呼喊抢劫时,魏磊等人上前将张某按倒在地,对其面部及身体踢踹,致使张某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均属轻伤。


  此外,2009年2月21日18时许,“猎鹰”队员魏磊在青泥洼桥新玛特商场北门处,见一名男子窃取路人的钱包,于是上前将其抓获,“毛毛虫”、“矿工”等人对该男子实施了殴打,在该男子倒地后,魏磊与“矿工”朝该男子头部踢踹,“毛毛虫”也朝该男子身体踢踹,致其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该男子颅脑损伤属重伤,属4级伤残。法院认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矿工”等9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成立。而之前的庭审过程中,多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均没有被法庭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犯罪行分别处以刑罚。而被告人“毛毛虫”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法院考虑到9名被告人是在“反扒”过程中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负面影响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9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矿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毛毛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晴天”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该案审判长、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梁永国9月8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第一起案件中,当时被害人张某已经表明自己不是小偷,而且在已经被打倒和制服的情况下还遭到殴打,被告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是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同时也有伤害后果——4处轻伤,因此被判为故意伤害罪。但由于本案是在反扒过程当中发生的,并且嫌疑人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因此对其中8名被告判处了缓刑。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也权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梁永国认为,抓到小偷后扭送到司法机关的公益性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行为失当,触犯法律,反扒人员应该具备法律意识,不能仅限于普通人对于抓小偷的理解,在保护自我的同时,也不要伤害别人。

  争议

  关于“反扒”组织和其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从联盟成立之初也从未停止过。

  辩护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金海称,被告人听到有人喊抢劫时,能够挺身而出,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对受害者是否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在当时紧张的情形下,缺乏一定的判断,这是他们的过错,但行为本身却震慑了真正的小偷,增强了市民生活的安全感,因此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一名警察表示,民间反扒组织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撑和保护。队员没有执法权,在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危险性很高,极易造成自己受伤,甚至是死亡,而扒手受伤或死亡,反扒队员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尺度很难掌握。如果能够和公安机关签订合同,成为类似于社会上的协勤或者联防队员这样的群体,在民警带领下打击犯罪活动,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保障,同时还可以增加打击犯罪的力度。

  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认为,当捉拿“扒手”的责任过多地依赖于“反扒联盟”这样的民间义士来插手时,说明政府的警卫职能出现缺漏,社会的道德体系出现裂痕。在法律上,反扒联盟也是在踩着法律的“红线”的。法律规定“结社、形成民间组织应经过民政部门批准”,否则就属非法。而在中国多数反扒组织并未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此外,“反扒联盟”成员往往要面对扒手团伙的暴力抗拒或者事后的人身威胁,为了自卫,可能要携带管制刀具、甩棍等国家管制物品,甚至可能出现拘禁、殴打“犯罪嫌疑人”,这些行为一旦确认,本身就是违法的,要负法律责任。

  在大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栾春娟看来,现代社会好多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反扒人员冒着生命危险从事这种行为应该作为一种道德伦理主旋律进行弘扬,但反扒作为正当防卫行为是有严格法律条件的,义务反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由于反扒本身是一种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不会授予公民个人。因此,义务反扒应将行为外延仅限制在报案、扭送、举报、控告的范围内,而不能自己随意处置小偷。

  “民间反扒若要获得更多更高的社会认同,就必须在反扒合法性和程序性方面获得法律的认可,而不是游离于法律边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称,志愿者反扒时证据保全意识薄弱,证据保全方法有限,自身安全面没有保障,都可能使民间反扒有着较高的法律风险。此外,反扒者往往在抓获、扭送过程中,可能会感情冲动而非法使用暴力。

折翼

  “我们要是不彻底将小偷制服,就可能反过来被伤害,甚至像‘火炮’一样遇害。但如果打斗,又有可能对小偷造成伤害,我们怎样才能够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尺度?”“猎鹰”反扒队现任队长“轮回”说。

  “火炮”是大连“猎鹰”反扒队前任队长,也是反扒队所有成员心中挥之不去的伤痛。今年3月25日,他在广东东莞闹市被小偷抢走脖子上的金项链,他奋力追赶小偷并在制服小偷时,被其同伙用刀刺伤,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轮回”看来,“如果他当时没有追上去,也许就不会‘走’,可换成任何一个反扒队员,都会这么做。”

  在经历了前队长“火炮”的离去和9名队友被判刑之后,这些被网友称为“城市侠客”的“猎鹰们”也在进行着反思,一位队员的QQ签名改成了“折了翼的鹰还飞得起来吗”。


  走出已经待了300多天的看守所,重获人身自由的队员“矿工”打算重新再找一份工作。在看守所的日子里他错过了许多“大事”,比如儿子的出生,比如从事平面设计工作的最后机会,但他仍坚定地将自己的未来同猎鹰“绑”一起。“我于情无愧,于法有责。当‘猎鹰’被政府收编得到保护的时候,我会考虑退出,去做自己的事情。但现在绝不会退出,因为现在的‘猎鹰’最需要我。”

  未来对于成员“毛毛虫”来说并不清晰。“毛毛虫”是孤儿,18岁的“毛毛虫”曾被判盗窃罪,出狱后他加入了反扒队,曾在反扒行动中两次负伤,队友亲切地称他为“浪子回头”。如今,曾经回头的“浪子”又一次身陷囹圄,只不过这次他的角色发生了改变——从“盗窃者”到“反扒者”。(王晨 迟洪江)

http://www.chinanews.com.cn/fz/2010/09-11/2526635.shtml
法律与道德关系应是有法依法,法律不明确或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应依据法理或道德原则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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