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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福建电网出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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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0: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至9日,福建省经贸委分别在厦门、福州两地组织省内各设区市经贸委、县经济局以及福建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人员,就贯彻落实《福建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展了三期培训。从培训会上得知,从今年8月13日规定发布施行开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福建省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制定作业方案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据了解,该规定是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电力法、以及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而制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运行安全。该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电力线路保护区。

  根据规定的释义,电力线路保护区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两类,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及以上为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不小于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需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人应提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表》(可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供电营业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向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作业后,应当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电网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提供现场安全指导。

  据福建省经贸委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福建省电力设施近年来遭受外力破坏的事故和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违章作业、违章建筑;在线路走廊种植、抢种速生林;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引发了电力线路设备短路、铁塔倾斜、倒杆倒塔、火灾、人员触电伤亡,甚至导致大面积停电等,不仅严重威胁了电网安全运行,还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福建公司生产部主任林建勤表示,“施工作业申请人只要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电力线路保护与施工作业的矛盾是可以协调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http://www.indaa.com.cn/dwxw/dwyw/201009/t20100910_424583.html
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及以上为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线路保护区和安全距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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