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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公款不是用来摸人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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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3: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毕晓哲

  广东中山一村治保主任公费出国旅游,在泰国摸人妖胸部照片近日被网友曝光。调查证实此照片确系公费旅游时拍摄,当事人对此表示:“人妖其实也是男人,摸摸胸部也没什么的。”(9月7日南方网)

  对村干部公款到泰国旅游的行为,当地镇政府有关人士是这样解释的:“去年按照要求,我们这里需要征地6000亩,为了鼓励生产小组组长们开展征地工作,镇里承诺只要征地工作顺利完成,就可以奖励各个生产小组小组长去外面旅游,开阔眼界。”该负责人表示,在征地完成后,小组长们就强烈要求兑现当初的承诺,所以就有了这次泰国之旅。如果所料不差的话,此次公款游的成行,其实就是上级政府对村委会征地工作的“肯定”。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公务员法》和其它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对下级政府(组织)或公务人员(官员)的奖励不外乎嘉奖、立功、荣誉称号等,而且,理论上遵循的是“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出国旅游”显然与上述提到的法定奖励方式不相符。那么,上级政府挖空心思搞出来的“奖励出国旅游”,甚至是“免费由公款买单与人妖合影、摸胸部”等,显然属于一种严重违法或越权的奖励方式。

  现实生活中,上级奖励下级的形式多种多样,除掉上述物质或精神奖励类别之外,确实有对工作辛苦贡献大的官员(公务员)奖励休闲休假的,或给予提升等。但无论怎样的嘉奖应以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伦理为原则。如果一干村委会工作突出、征地进度快,为“奖励”他们是不是可以“提供小姐、放纵嫖娼”?或奖励他们吸毒?答案应是否定的。“奖励”村委员利用公款去出国旅游,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公款是纳税人的钱财,大力遏止令公众痛恶的公款出国游现象,中央和地方早已三令五申,当地政府难道不知情?

  以这样的方式来“奖励”工作突出的基层单位和村干部,本身就是毫无原则的体现。一方面,这类“灰色”或“黄色”的奖励,只会进一步纵容或姑息类似的违法违纪行为。既是对上级政令和法律的亵渎、对抗,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极不负责。退一步讲,让公款出国游成为“奖励”,并且放纵“出国游者”可以涉嫌色情、摸人妖胸部,除了丢的是政府的脸面之外,问题一旦曝光,不但“奖励”不成为“奖励”,反而会受到的是法律的严惩,这又是何苦来哉?

  公款出国游早已成“过街老鼠”,当地基层政府无视法纪公然安排村干部公款出国游,并放纵村干部与“人妖共舞”是对“奖励”的丑化和亵渎,只会给违法违纪行为火上浇油!
http://news.sina.com.cn/c/2010-09-08/094118083833s.shtml
付保长都可以公款出国旅游啦,红领就是好啊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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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4: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基层政府最大的业务是什么,就是把农民手里的地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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