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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梦

[【评论探讨】] 本周话题:“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是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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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0: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套用一句话“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知道正确不正确
如果银行有你的存款,结果取钱的时候需要银行领导审批让不让取
如果长时间不买房、装修、没有大的变故,是你的你不能动的钱就在贬值,有一位老同事,退休的时候公积金变现,取出的钱按目前房价也就买个两三平米,如果哪天公积金直接使用住房面积累积计算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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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22: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我自己交的钱,自己用的时候去还要申请。。。再说了交的钱还没有楼市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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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交了那么多的公积金,基本上都是用来购房贷款的,利率也就是在商业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大家试想有多少比例用来政府建保障房、廉租房、安居房呢?如果为建保障房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安全得到保障,不会造成缴存者的损失,这个政策也有可取之处。即使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得以顺利进行,对解决保障房建设规模问题也不会有太大帮助,因为,保障房规模上不去的核心原因是缺乏利益推动。住房公积金被人为的赋予了太重大的民生使命,自从上世纪创立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贪污大案突发这些问题日益凸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因此频遭诟病。反思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本不具备存在的合理性,该制度给民众带来的效益,无非就是免税优惠和贷款利率优惠,然而这些优惠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政策实现。目前公积金制度已经发展到举步维艰、原地踏步的阶段,是该反思公积金制度的正当性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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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r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9-26 21: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公积金设立的初衷:,对政府来说是住房建设基金,而对百姓(购房者)来说是购房储备基金。
我只问一下:这些目的达到了么?

对政府来说:现在住房建设都交给了开发商(廉租房少的可怜),好像不需要这些资金了。
对百姓来说:现在的房价连全部工资都难以承受,何况一点点公积金?

所以:公积金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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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9: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积金的第一特点就是“存钱容易取钱难”。在许多城市,尤其是北京这样官僚气重的城市,除非你买房,你是绝无可能取出住房公积金的。虽然规定上说“租房合同也可以取住房公积金”,但我也多次听说,从来没有人能成功地以租房合同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异地不能提取的规定毫无合理性,但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番释疑中却并没有涉及。目前有一种解释称,倘若允许公积金异地提取,容易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公积金属于个人私产,在法律角度,断没有通过限制个人对自由财产支配权削弱房地产投机行为的说法。另外取用公积金者大多属于购买唯一房产,这就更不存在投机一说,因此与其说禁止异地提取是为抑制投机,不如说是抑制民众迁徙的合法权利。公积金政策应尽快取消。对于公积金政策而言,政府目前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马上废除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再强制要求个人、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把之前已经缴纳的公积金如数退还所有缴存人。否则,公积金迟早难以持续,迟早沦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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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3: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还存在以下实际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限制了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在“在职职工”中还有近40%、4000 多万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够理想的问题和大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因企业改制、效益下滑等原因被长期封存的问题比较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惠及这部分群体。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从全国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得到了稳步发展,但总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容乐观。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沉淀资金,另一方面大量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基础、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以及各地区住房消费观念的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以及资金使用呈现不平衡,总体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东部沿海城市制度推行得比较到位,资金使用率也较高,而中西部地区资金使用率较低,个别地区管理中心甚至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

(三)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不公平折射到住房公积金,导致保障水平高低不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法定的住房工资直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交,职工的工资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当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职位的收入差距日益增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现象直接投影到住房公积金缴交方面,造成高的畸高、低的甚低,导致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保障水平的高低不一。一方面,缴存上的不公平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余额,造成收入高的群体因为公积金帐户积累金额多,相应的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也强;而收入低的群体反而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差。另一方面,公积金贷款和使用又与公积金缴交相关。高缴交者购房获得贷款的机会和能力比低缴交者强得多,低收入者因为买不起房也许根本不会动用其积累的资金,这样低收入者反而接济了相对高收入者,极不合理。

(四)住房公积金对无法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的特殊群体的保障不够有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让“双困”家庭从中受益,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无法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的低收入群体的特殊保障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这种作用呈现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一些资金规模大,资金运用率高的城市所积累的增值收益也多,完全有条件更多地扶持廉租住房家庭等低收入群体;而另一些资金规模小、资金运用率低的地方本身没有多少增值收益积累,难以为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还有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都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来承担,增值收益本来只是“补充资金”却变成了“主要资金”甚至“唯一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代替了公共财政在住房保障中的职责.从资金来源和属性上考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该更多地服务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低收入或困难缴交职工。但在实际运作中,高收入群体反而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更多地占用了低收入群体缴交的资金,这有悖于制度设计的政策初衷和资金的互助性质。因此,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低收入缴交职工、或者缴交困难职工进行贴息、补贴等方式的帮助,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倾斜和对困难群体的接济和扶助,为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发挥更大住房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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