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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女大学生偷钱被“以善代刑” 须半年内一科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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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08: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大学生偷钱被“以善代刑”

  半年“一科不挂”可不予起诉,盐城检察机关尝试“附条件不起诉”

  21岁的李花是盐城某高校在校生,今年4月,经济窘迫的她偷了宿舍好友的银行卡,取走2000元。事后,李花到派出所投案。想到接下来的开除、判刑、坐牢以及可能被断送的前程,李花感到绝望。意外的是,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根据了新实施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做出半年考察期内,李花只要学习上“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的决定。随着9月1日开学,念大三的李花已经进入考察期。不过,此举也引来不少争议。

  失足——

  女大学生偷了同室好友2000元

  李花是盐城某高校一名在校生,家庭困难。就在今年4月的一天,迫于生活窘迫,正在读大二的李花趁同宿舍无人之机,将好友小王放在钱包内的银行卡窃走,凭着平时留心记下的密码,她到自动取款机,从中取出2000元。小王发现银行卡丢失,一查钱也少了,赶紧报警。

  几天来,李花惶恐不安,受不住良心的谴责,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把赃款全部归还了好友。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李花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除、判刑、坐牢……她不敢往下想:父母和亲友含辛茹苦供她上大学,两年大学生活,为数不多的几位好友,还有光明的前途等等,都会被白白断送。

  感到无颜面对父母的李花彻底感到绝望,几次痛哭流涕,并写下“请检察官救救我,我一定好好学习,做对社会、家庭、学校有用的人”的忏悔书。面对李花的真诚忏悔,办案检察官张红云心情沉重。通过阅案、走访学校和家庭,她发现,尽管李花家庭非常困难,但一贯表现较好,勤奋上进,因一念之差失足犯罪,令人痛惜。鉴于李花是初犯、偶犯,投案自首,主动退赃和个人实际,为不断送这名大学生的前程,给这个困难家庭保留一份积极的希望,检察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得到批准。

  8月份,检察官对李花宣读了这一“以善代刑”决定,考察期限是半年,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李花不能有一门功课“挂科”,顺利拿到本学年的全部学分;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及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

  一个由年级辅导员、学校保卫处人员、专业课老师组成的三人帮扶小组同时成立,负责对李花定期考察。检察官与学校协调,为李花争取到勤工助学的兼职,还办了助学贷款,使她安心学业。办案人员和高校师生还为李花捐助1500余元,使她摆脱了困境。

  争议——

  “以善代刑”会造成“法外开恩”?

  支持者说:

  能起到道德引导作用

  检察官告诉记者,就李花所犯的盗窃罪情节,如果进入起诉环节,可能不判刑,也可能判缓刑。一旦判缓刑,档案中肯定有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毕业出路大受影响。如今,“以善代刑”,学校只少数人知道,档案中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毕业后,这个困难家庭的女孩子也能得到一个较大的空间。

  对此,盐城某高校一名老师表示,这不是就案办案,而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出发,对这起轻微犯罪,实施“以善代刑”,此举更能起到一种道德引导作用,有利于犯错的人真诚悔悟,达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他认为,比起简单的起诉来说,这更能挽救一个人。

  质疑者说:

  “以善代刑”可能会滋生腐败

  质疑者也有。一名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一种法律救济制度,现行法律只是规定,对情节轻微、不需要作出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可不予起诉,但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做出明文界定,检察机关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这是“硬伤”。南京市民刘女士还提出,一个人是否真心悔过,仅通过半年考察期的行为就判断是否真心悔过是不够的。

  更有人忧虑,“以善代刑”其实多年前就有试点,一直没有推开,一个原因就是担心“以善代刑”的“善举”,弄不好会被人钻空子,特别是为有权有钱的人打开“脱罪”的潘多拉魔盒,甚至可能会滋生腐败。(文中女大学生为化名)

  通讯员 宋政田 本报记者 于英杰

  附条件不起诉

  据介绍,现在我国不少地方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通常是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含期限性条件)进行考察。附条件不起诉一般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对于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偶犯,也可以适用。

http://news.sohu.com/20100904/n274698402.shtml

很人性化,如果能推广到其他方面就更好一些了,不过对于一些惯犯,还是以法律处之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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