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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第一争议】死刑,该不该对贪官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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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2: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南方周末编辑部【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9655


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对13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牟新生委员更是提出,贪污贿赂罪的惩治以不适用死刑为好,政治上彻底剥夺其权力,使其不能运用权力作恶,再加上经济上处罚,足矣。此话一经公开,民声鼎沸。

◆ 正方:刑法最古老而自然的来源,无非“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意义在于以法律救济代替私人报复。官员贪污贿赂,一般并无特定的受害者,其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有限。贪污罪可处以死刑,只是迎合了民众对贪腐的同仇敌忾之心,但法理上看常常超过必要程度的暴力。
◇ 反方:贪腐必然伴随公权力的寻租,其社会危害往往大于个人犯罪。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一年狂批上万种新药,药价飞涨尚在其次,真正的新药研发更成为笑话。浙江湖州乡镇干部截流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更加是谋财害命。公权力滥用之危害既深且广,非一般私权利之滥用所可企及。
◆ 正方: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实际上,因贪腐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是,几千万、上亿不过是无期、死缓而已。因此,对贪腐用死刑威慑仅具象征意义。治贪之目标,只能靠制度性预防而不是死刑来达成。
◇ 反方:死刑对贪腐失去威慑力,最该怪的就是司法实践对贪官量刑过轻。死刑的设置本意是增加贪腐的成本。而且,为了治贪,制度性预防和死刑并不矛盾,前者是第一道防线,后者是最后一道防线,两者是互相补充和强化的关系。因此,死刑威慑力小、制度性预防更重要之说,是可疑的。
◆ 正方: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的文明国家要么完全废除死刑,要么严格限制。全世界一半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5%的国家,只在军事犯罪和战争犯罪中规定了死刑;另有20%的国家虽然仍有死刑规定,但近十年来也没有执行过。总体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少数,实际执行死刑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属于顺应潮流之举。
◇ 反方:即便废除死刑是大势,在现阶段选择性地对某些人群、某些罪行不适用死刑,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也是不合适的,在受惠群体是官员的情况下,就更不合适了。法律如果有两副面孔,对官员慈眉善目,对无权势者金刚怒目,那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了。
【点评者说】13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提案,在民间、舆论的争论中,被简化成了“贪官是否可以免予一死”。民间对贪腐之恨、对执法公平之渴望,事实上扭曲了立法者纯技术性的考量。如何弥补这种分歧,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翻翻美国的刑法史,他们所谓的官员腐败主要指的是‘贿赂’,而非‘贪污’,因为制度不允许官员贪污,官员在民众的监督下也无法贪污。”如果中国对官员的监督能做到这一步,贪腐要不要取消死刑还会有这么大争论吗?

个人点评:贪官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危害有目共睹,“是人皆知”。对贪官废除死刑,除了他自己,应该没有人会答应的,更何况贪官如果可以免死刑,那穷人是不是就天生注定命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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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2: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吧,老百姓恨的不是贪污,最恨的是贿赂,权贵,权商勾结的那种贿赂,因为这影响了社会公平,抹杀了个人努力向上的通道
我们历来只重贪污,很少重视贿赂,因为那是和领导们批条子的历史渊源,和我们文化中历来的讲人情讲面子有相关联的。
当下信息化,网络化,实名化的金融体系和制度,让领导们贪污真的很难,除了多数只能集体公款消费外。
当下,见到最多的就是贿赂:物质贿赂和非物质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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