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60第二段和第三段:
A particular Imperative rule和Imperative rules,分别被翻译为“特别强行法”和“强行规范”,但是在imperative rule第一次出现时,英文原文有一个德文夹注(Schutzgesetz保护性法律),显然是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的规定形式,翻译为强行法这个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显然有不妥,即使按英文字面翻译,翻译为命令性规范也许更好。强行法原文应该是jus cogens;Zwingendes Recht;peremptory norm。
P62倒数第二段
Common law一词被翻译为“共同的法律”,译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个词可以翻译为普通法,如此翻译应该是经过考虑的,但是这一句讨论的是紧密性(proximity)一词的含义与其出处common law的关系,事实上这个词不是每个法律制度都有,而只是普通法的duty of care制度中专门使用的术语,可以说对判例中确立的neighbor principle的概括,所以common law只能翻译为普通法
an author and “consumers” of generally published information 翻译为“作家与普通的出版物的‘消费者’”,从上下文看这里的author 显然不是狭义的作家,而是信息的提供者、来源,这里讨论的是提供信息错误或者说不实陈述misstatement、misrepresentation的责任问题,下文中的“说明书的出版者”的翻译也是错误的,原文是a person issuing a prospectus,应该是创业计划一类的散发者。
P64 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由第4:101条规定”,原文by Art. 4:101 et seq.,由第4:101条以下规定
P65 第一段,“需要权衡的要点”,原文“it carries weight”,carry weight是一个固定用法:be important or influential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