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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温家宝: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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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19: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8/28/2345387_0.shtml

赞同温总理的观点,您辛苦了!我们的执政党更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让人民失望。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李章军)国务院27日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他强调,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所有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温家宝指出,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坚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加快推进法制建设,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加复杂,挑战增多。要解决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必须深化改革,同时也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管理、依法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才能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依法保证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依法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条件,才能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积极性、创造性。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温家宝强调,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一是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更大进展。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过程要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决策,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做出决策。要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听证会、专家咨询参加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要有利益相关方参加。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决策权力的监督,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要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三是严格依法办事。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四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使公开透明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都要公开透明,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

五是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要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摆正位置,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工作。严格行政问责制度,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张德江、王岐山,国务委员刘延东、梁光烈、孟建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主持会议。

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政府和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人在会上分别发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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