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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公务员不能自己奖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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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2: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包头市将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和集体给予奖励(8月24日《中国广播网》)。

  应该说,对热忱工作、一心为民且贡献突出的公务员,给予一定的褒奖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个奖最好由民意主导,否则,自己给自己发奖总有些名不正言不顺。更何况,包头市规定的奖励范围中包括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等。说实话,这些内容本来就是公务员的职责义务和分内之事,而非该受到额外奖励的“特别贡献”。

  这让人想起了年初陕西宝鸡市城管部门给本部门工作人员发“委屈奖”的事来。很明显,执法不是享福,必然有困难,也包括心理上的委屈,能做好本职工作岂能被视为“英雄”?因此,公务员值不值得奖励,须由民意考评,必须体现在公共服务的质量上,自己拿钱奖励自己,很难说不是权力自肥。 (邓子庆)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8/25/content_10854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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