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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中国逐步推行基层工会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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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23: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总工会官员称,为确保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正在推动基层、企业工会主席直选
  【财新网】(记者 杜珂)8月18日,全国总工会一位官员称,为确保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目前正在推动基层、企业工会主席直选。

  身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的刘继臣今天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国际学术交流研讨会上如此表示。

  据刘继臣分析,基层工会负责人的“官僚化”和工会经费受制于企业,导致工会在职工与资方冲突时,难以真正维护工人的利益。为此,全国总工会正在逐步推动基层、企业工会主席直选。

  在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工会主席直选早有探索。具体是由基层工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这与以往工会主席选举中“领导画圈点名,会员举手通过”做法迥然不同。刘继臣表示,全国总工会将逐步推广这种做法。

  与此同时,全国总工会也在推行“工会主席下派”试点。具体做法是:上级工会招聘基层、企业工会干部,然后把这些人派到企业去,再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这种“派去的工会负责人”,工资不由企业发,而是由上级工会承担。

  在中国,基层工会是作为群众团体,常被等同于党政机关,而工会主席一般也由党政部门领导“转任”,位列地方领导。而国有企业工会主席一般也被视为企业负责人,享受相关待遇。

  2006年出台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

  就基层工会经费来源而言,2001年实施的《工会法(修正)》明确,工会专职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而企业则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据刘继臣介绍,全国总工会建议,在即将修订的《工会法》中,应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扩大到产业工会。

  在他看来,当前的工资集体协商,范围限定依然太窄,主要限于企业内部资方与劳方的谈判。如果企业工会干部,拿着企业的工资,饭碗都保不住,由他与企业管理层搞工资谈判,是不可能维护职工权益的。

  8月18日至19日,主题为“回顾、评估与前瞻: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国际学术交流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该研讨会由中国社会学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劳工研究中心、美国罗格斯大学管理与劳动关系学院、英国格林威治大学海事研究所联合主办。■

http://www.caing.com/2010-08-18/100171967.html

这样或许能够为保障工人权益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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