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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交通峻法更应体现生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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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07: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如这次的“最高记录”,指向的是超载超限又超速超限的客车,相信很多人还会觉得“罚得还不过瘾”。

  8月1日起生效的深圳新交通法规产生了“冲击波”。据媒体报道,8月17日深圳警方对一辆查出有“超载100%”和“套牌”的泥头车开出了8.5万元的巨额罚单,此处罚不仅刷新了新法生效后的最高记录,也创下了全国交通违规罚款之最。

  无独有偶,据美国奥斯汀一家叫“我的福克斯”电视台报道,8月14日美国一家地方法院对一名9次酒醉驾车的得克萨斯人判了终生监禁,而另据奥斯汀“新闻8点钟”报道,早在2008年,同样一个被发现9次醉驾的人被法院判了30年徒刑。法官说,在醉驾者未撞死人之前就应先把他投入监牢。另据《欧洲时报》8月13日报道,瑞典警方对一名超速行车的司机开出了65万英镑(折合687万人民币)的罚金。

  道路交通法被称为“生命之友”,交通法成为“良法”的法理基础必然是生命安全第一的价值观,交通法“严刑峻法”,弘扬的应该是“生命无价”的道义与精神。所以,凡是直接威胁到行人、乘车人、驾车人生命安全的行车行为,都应受到毫不妥协的打击。

  依此来看,醉驾、超速行车等行为是直接威胁生命权的行为。联合国道路事故的有关统计表明,涉及对人身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70%以上与此类危险行车行为直接相关。这也难怪美国人要把醉驾者等同故意杀人的“一级谋杀罪”,判终身监禁,瑞典人要把超速行车者罚个“倾家荡产”。

  而从货车或生产作业车“超载”及“套牌”等行为上看,这类行为只是间接威胁人的生命安全,以此违法行为来创交通法规的“处罚第一”,多少让人有点失望,让人有“生命权”被冷落在角落里哭泣的感觉。从法理上分析,货车或作业车“超载超限”行为是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行为,是侵权行为,过重的负载压烂道路,对公共财产造成直接的侵害,但还不是威胁生命安全的直接“危险来源”。“套牌”行为动机颇多,主要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动机,但光是单纯的“套牌”,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其危害性显然应低于醉驾、超速行车等行为。

  早在深圳新交通法出台之前,人们普遍期待深圳能为改革中国的道路交通机制发挥开拓者作用,就像深圳作为中国改革的桥头堡一样。这部交通法,的确在诸多方面向前迈开了步伐,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推动中国道路交通一级立法的与时俱进,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深圳更应该在生命“价值观”上为全国树立榜样。笔者在研究深圳新交通法之时,发现一些严重威胁行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并没有在新法中引起太大的重视,或得到合理比例的重视,如新法第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的,仅处以200元到500元的罚款,这显然远远不够。机动车在人行道不减速,这是公然对城市市民的道路通行自由的冒犯,那些假定人行道是安全的市民,相当于成了危险行车者的猎物。从另一角度上看,此番深圳交警捉到的最大“元凶”,是涉及生产经营的泥车头,这会对以水泥搅拌车、城市运渣车等营运造成负面影响。假如这次的“最高记录”,指向的是超载超限又超速超限的客车,人们更有理由受到法的精神的鼓舞,而且相信很多人还会觉得“罚得还不过瘾”。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8/19/content_1074412.htm
中国渐入汽车大国,综合手段保护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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