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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南宁: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出台 为当年低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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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0: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新闻网记者 唐斯佳

《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出台

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低保的50%


8月9日,南宁市政府出台《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为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8月16日,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主任林源林对《办法》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专访。

农村首次有了临时困难救助

林源林表示,南宁市此前有城市临时困难救助,但农村没有。《办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将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此外,《办法》的救助对象还涵盖了低收入家庭,由于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人数达几十万人之多,这一规定将使更多困难群体得到救助。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的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市、县(区)民政部门为本市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标准提高范围扩大

《办法》规定,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林源林表示,以前,南宁市城市临时困难救助仅限于天灾人祸的救助。《办法》将救助范围扩大到3种情况,其中因大病造成家庭困难的,除了获得大病救助外,还可以获得临时困难救助。

另外,南宁市原来制定的城市临时困难救助的救助金额为200~1000元,《办法》出台后,将救助标准定为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相比原来的标准也有所提高。例如,目前,南宁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为300元/月,临时困难救助标准为当年低保标准的50%,也就是1800元/年;南宁市六城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为1400元/年,临时困难救助标准则为700元,南宁六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为1200元/年,临时困难救助标准则为600元。

林源林说,低保标准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将临时困难救助标准定为低保标准的50%,救助标准也会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而提高,避免了以前设定一个具体数字,一段时间后又要重新调整标准的状况。


弄虚作假将追回救助款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市、县(区)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上级下拨资金及其他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城乡居民,必须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 ... 9bd62-3189695.shtml
整个社会就要关注弱势群体,体现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切不可见利忘义,自命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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