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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醉酒老板驾车拖行女工150米致死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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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2: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板醉酒驾车,途中与一名女工发生纠纷后,竟猛然发动轿车,将该女工连同自行车拖行150多米。拖行过程中,火星“吱吱”直冒,女工的耳朵、面颊、头皮均被磨掉。次日凌晨,该女工不幸惨死,行为恶劣的醉酒老板事后竟企图让其妻“顶包”但被识破……这一连串让人发指的罪恶行径,就发生在今年4月17日晚的如东县城(本报4月19日、20日曾做连续报道)。几个月来,该案的进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获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11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案件元凶、如东县东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陆华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

  案情 女工被卷入车下拖行致颅脑损伤

  今年4月17日晚,47岁的申秀兰从她打工的服饰厂下班后回家,当途经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南闸桥北尾时,与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至此的陆华发生小摩擦,在陆华停车两人争执后,陆华突然启动轿车,将申秀兰连同自行车一起卷入车轮下,拖行150米后,申秀兰和自行车被轿车甩出车底,陆华却驾车逃离。事后为开脱罪行,他试图让妻子为自己“顶包”,但被如东警方识破。车祸发生现场血迹斑斑,在长达150米的道路上,申秀兰耳朵被磨伤后掉落。目击者称,在陆华开车拖行过程中,甚至看到地上火星直冒。次日凌晨,申秀兰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左侧面颊被完全磨掉,脑组织外露,并且有石子嵌入胸口等部位,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

  随后,陆华被如东警方刑事拘留。经检测,当晚陆华为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的两倍之多。

  这起让人愤怒的车祸经本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6月17日,南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害人申秀兰的亲属索赔共计200万元。今年7月6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如东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陆华家人已将45万元的赔偿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但双方并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争议 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庭审中,陆华是故意杀人还是酒后交通肇事,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检方指控,事发时,为逃避醉酒驾车的处罚,陆华刹车制动后又重新开动汽车欲逃离现场,致使跌坐于车前的申秀兰及其所骑自行车被卷入汽车下。陆华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而是将申秀兰及自行车拖行150余米后,将车开上桥尾隔离带,将申秀兰抛弃于路边后驾车逃离。“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卷入车下,被拖行150余米。这样的场景活生生地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实在是无法想象。”公诉人称,回到家后,陆华仍然知道自己回家的路线、知道找妻子为他顶包,也进一步说明了当时他意识清醒。

  目击者的证言也表明,当时看到一名女子(申秀兰)戴着头盔背对汽车坐在地上,旁边还倒了一辆自行车,而汽车大灯也亮着,路灯也很亮,车内驾驶员应该能看到车前有人。但很快,轿车却发动了,既没打方向也没倒车,而是撞向女子的后背,女子被带到汽车底下不见了。该目击者和其他人大叫着让车子停下,但无济于事。在案件审理中,目击证人进一步证言称,陆华开车逃离后,他一直跟在后面,看到轿车途经三个路口均减速打转向灯,最后车子停到如东县城国防楼北侧的一个车棚里。该证言进一步证明陆华当时意识清醒。

  但陆华在庭审中,称他根本不知道车底有人,也未听到车外群众的呼喊,因此不存在故意杀人,并称自己对当晚的事已记不太清了。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一致认为,检方对陆华所定的故意杀人罪并不恰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华在案件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醉酒驾车发生至少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才能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一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一般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失。陆华仅与申秀兰发生过一次轻微碰撞,且当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陆华并不存在间接故意。与此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陆华重新开动汽车时看到坐在车前的申秀兰,况且当时他还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因此,案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重判无期

  故意杀人证据确凿

  经过司法鉴定,陆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36X68的别克轿车灯光、制动、方向均合格;气象部门证实,事发当晚事发地为多云到阴天气,没有大雾、降雨等影响视线的天气,能见度比较高;路灯管理部门也证实,当晚事发地路灯正常开启。因此,陆华称他再次发动汽车时并没看到车前有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申秀兰及其自行车轧入车底后,拖行150多米后逃逸,致使申秀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陆华在听到车下有刺耳的金属声、感觉到车子有明显阻力以及路人大声向其叫喊的情况下,完全能意识到可能有人在车下。且事后企图让妻子顶罪,证明陆华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知道的。

  据此,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陆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申秀兰家属人民币43万元。对于这个赔偿,痛失亲人的家庭显得异常平静,申秀兰的弟弟申爱山说:“既然是故意杀人,就应该以命抵命,现在人没了,钱赔得再多有什么用?”

  本报记者 郭小川
http://news.sina.com.cn/s/2010-08-15/033820899524.shtml

有钱就是爷啊,如果不是老板就是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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