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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女子因男友不忠服安眠药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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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09: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肖成 通讯员 李世寅 麦琳)通过网恋认识的男方脚踏两条船,女方一怒之下,吞服大量安眠药自杀身亡。女方母亲找上门,认为男方对感情不忠导致女儿自杀,具有过错,因此索赔11万元。昨日,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同意调解,男方最终赔偿15000元。

  男方不忠女方自杀

  据法院介绍,死者阿英(化名)约28岁,今年3月份通过某征婚网认识了30岁上下的阿保(化名),阿英辞去在佛山的工作,来中山找阿保,并在阿保家住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不过,阿英随后发现,阿保竟然另外还有个女朋友。认为阿保对感情不忠,阿英情绪不稳定,需要服吃安眠药才能入睡。矛盾随后进一步激化,5月22日晚10 时左右,阿英打了电话给阿保,情绪激动,阿保没有太在意。但第二天中午一进门,他就发现阿英已经气绝身亡。后经公安部门鉴定,阿英属于过量吞食安眠药自杀。

  阿英的母亲认为女儿虽然是安眠药中毒死亡,但阿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事发地点是阿保家,阿保应对女儿有安全保护责任,阿保对女儿死亡有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阿英母亲遂将阿保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50%的损失,共计十一万元。

  负心郎应负法律责任?

  昨天,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律师认为阿保是事前知道阿英有自杀倾向和服用安眠药的习惯,而且阿英住在阿保家中,其对阿英的死亡负有先行行为的保护义务。

  被告律师则称双方虽然是在征婚网上认识的,但只是普通朋友。事发前阿保曾向阿英表示外出是去找女朋友,当时阿英没有表现出情绪不稳定,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被告不可能也不应该预见到原告会自杀,不存在先行行为的保护义务。而且,阿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清楚认知,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阿保同意向死者家属支付15000元赔偿款,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此案得以妥善解决。

http://news.sina.com.cn/s/2010-08-12/051620879281.shtml

就因为男友对感情不忠,脚踏两条船,就自杀,是不是把自己的这条命看得忒也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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