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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广西确定“关爱学生”为教师义务 体罚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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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22: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曾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教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7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0日施行。《实施办法》明确禁止教师体罚、侮辱学生。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教师的义务”章节中新增了“关爱学生”的规定。同时规定,教师有下列3种行为之一将受处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http://news.sohu.com/20100801/n273905533.shtml
教育学生要有好方法,体罚不但让学生身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会有创伤,所以禁止老师体罚学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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