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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中国最高检察院: 对领导指责不能全当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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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5: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官方媒体上周末低调报道了一则来源于最高检察院的消息,内容说最高检订立新规:“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这个看似波澜不惊的消息,实际上透露出诽谤罪批捕将从严审批的信号,也说明中国高层对一些地方官用诽谤罪名对付民众、诽谤罪工具化的问题,已经感到不满。

  根据前述由新华社于本月7日发出的消息,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对该社说,今后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

  新规还要求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该负责人并强调:“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因言获罪者不少

  对于上述新的规定,国内舆论界出现了支持与肯定的声音。其原因是,过去几年来,中国民众因散发短信批评地方领导,或者散发材料检举地方官结果因言获罪者先例并不在少数。

  当中最著名者有2006年的重庆“彭水诗案”。当年9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填了一首针砭时弊的打油诗《泌园春·彭水》作为手机短信,被认为影射了县领导。秦中飞接着被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10天后被正式逮捕。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彭水县公安局被迫承认错误,对秦中飞作出了国家赔偿。

  此外,民众打印材料、印发小册子、用对唱山歌的形式发表网上言论、在网上发帖批评地方领导或者表达不同意见,结果被行政拘留,甚至遭致牢狱之灾的例子还有: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陕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 ”,山东的“高唐网案”,辽宁的“西丰短信诽谤案”、“五河教师短信案”等。

  在一些案子中,被检举的官员最终证实受贿并被法院定罪,但是当初发短信揭发问题反遭罚款或者被拘留的民众,却没有得到赔偿或撤除处分。

  而这类案件每每在舆论界引发法律成为官员私器、权大于法的民意反弹,国内法学专家也多次呼吁政府完善立法,防止“诽谤”罪名成了权力者打压舆论监督的工具。

警告滥施淫威官员

  对于最高检的新规,国内评论认为新规针对性地处理了诽谤案工具化的问题。例如,最高检要求严格区分公诉与自诉,就是鉴于在多起民众因言获罪的诽谤案件中,被批评官员没有提起自诉,而是向公检法施加压力,由公检法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之名对批评者提起公诉或进行处理。但事实上,有关批评并不构成对官员的诽谤,更谈不上“危害社会秩序”。

  《北京青年报》昨天的评论也指出,最高检强调需要审查诽谤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也是对滥施淫威官员的警告。

  不过,也有学者提醒说,通过机制调整来限制官员干预司法的权力,长期效果还有待观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新规定意味着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但是目前这一举措只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一个调整,能实行多久尚不明确。

http://www.zaobao.com/zg/zg100809_004.shtml

因言获罪导致许多批评检举的群众受到打击报复,是该出台这样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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