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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10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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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07: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北网8月5日讯(记者 印蕾)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从7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平均水平为696元。此次调整,直接受益者是全省公益性岗位上的10万名就业困难人员,省政府将增加补贴资金,确保此类人员按时调整工资标准。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七个档次:第一档为大庆市区880元/月;第二档为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840元/月;第三档为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第四档为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700元/月;第五档为绥化市区670元/月;第六档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620元/月;第七档为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600元/月。

  新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个档次:第一档为大庆市区7.5元/小时;第二档为哈尔滨市区6.5元/小时;第三档为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6元/小时;第四档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5.8元/小时;第五档为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5.5元/小时。

  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测算办法,综合考虑我省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状况等因素,统筹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制定的,既保证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兼顾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
http://heilongjiang.dbw.cn/system/2010/08/05/052661956.shtml
像这种 规定在地县根本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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