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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救人被撞案宣判 司机与车主被判刑5年
2010年08月04日 14:26:12 来源: 新华法治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8月4日上午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赵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周某、赵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央视记者刘薇与江西青年曾庆香在高速路上携手救人,不幸被撞身亡。
被告人赵某指使被告人周某驾驶未定期检验且超载的“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上路行使,致使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3月9日22时30分许,由西向东行至昌平区北六环177公里+700米处时,因车辆爆胎侧翻至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上,车辆所载煤矸石抛洒到由东向西方向的行车道内,适有刘薇驾驶“新甲壳虫”轿车由东向西驶来,车辆轧煤矸石后失控翻车,刘薇被困于车内,被行经此处的曾庆香救出。后贺伟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驶至此处时,也因轧煤矸石失控与护栏相撞。刘薇和曾庆香在对贺伟施救过程中,适有王军驾驶福田小客车由东向西驶来,轧煤矸石后车辆失控与“夏利”牌小型轿车接触后又将曾庆香与刘薇撞出,致曾庆香与刘薇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查,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赵某。
2010年7月1日开庭时,被告人周某、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郭宏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过失犯罪,庭审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未定期检验、超载的车辆上路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赵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赵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并考虑庭审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郭宏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㈠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8/04/c_12408526.htm
我希望以后也能这样执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约束车主,从而进一步约束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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