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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专家称扫黄可能助推官商勾结 执法需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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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3: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东莞大岭山清查行动中,多个涉黄涉赌场所被警方查处。 IC 图
  
    
  
    

  
    
  
    
吕文举

  
    
  
    

  
    
  
    
赵军

  
    
  
    专家观点:
  
    
  
    ■ 民众要求执法公平的诉求影响到了警方的执法方式,并最终变成了一次针对高端场所的大规模扫黄行动。从这一点看,警方的执法理念有了长足进步。警方的这次扫黄,更是一次实现社会公平的行动。
  
    
  
    ■ 广东一扫黄,银行储蓄额甚至会直线跳水,周边的湖南、四川等省资金会大幅飙升。
  
    
  
    ■ 警力是有限的,社会控制力量是有限的,要求警察将“黄”扫得一干二净不现实。我们需要进一步理性思考的问题是:怎样将有限的警力资源配置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 几次大行动所抓到的绝大多数都只是营业性陪侍,达到“卖淫”程度的有,但不多。现在的问题是,对这些大量存在的“三陪小姐”,我们怎么办?又应该怎么办?有人可能会说,对营业性的陪侍活动处以重罚,但这么做的公平性何在?罚完之后怎么样?
  
    
  
    ■ “性产业”的“地下化”会让黑恶势力获取更大利益,从业人员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对于没有被害人的行为,国家不是不可以对之“犯罪化”,关键是在针对这类行为制定具体的社会反应对策时,应该反复权衡,慎之又慎。
  
    
  
    47岁的吕文举是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一手推动了卡拉OK的版权收费,更是当年组建“知识警察”的倡导者;40岁的赵军在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完成了他的博士后研究,最近他刚刚结束了一个有关“小姐被害问题”的课题。
  
    
  
    不过,吕文举与赵军,之前都长期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警察;他们都做过同一件事情——扫黄。
  
    
  
    赵军拥有12年从警经历,吕文举则当了24年警察,更曾担任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吕文举和他的团队曾经是深圳市“黄、赌、毒”的克星,成为当地社会治安的“清道夫”。
  
    
  
    如今,他们更愿意以学者的身份,以直面现实的态度,“站在警察的立场上”省思中国式扫黄运动的困局与求解之道。
  
    
  
    扫黄动力机制
  
    
  
    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哪些方面的动力会促成扫黄?
  
    
  
    赵军:中国的扫黄从动力机制上来说可能经历了一个转型过程。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需要动力,警察扫黄也一样。
  
    
  
    与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不同,性工作及其关联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犯罪学上的“无被害人犯罪”,强迫卖淫当然例外。没有被害人,通常就没有人报案,就没有人要求警察,尤其是基层承担扫黄任务的警察,主动去扫。这就存在一个动力机制问题,这个机制在不同地方、不同时代会有不同的特点。
  
    
  
    我的研究发现,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清除精神污染、净化社会空气这种政治上的诉求色彩比较重一点,当时的扫黄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出于那个时代的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及其道德体系的自觉维护。
  
    
  
    到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扫黄动力机制中的政治诉求有所减弱,对基层警察和基层公安机关来说,“罚款”成了当时一个重要的扫黄动力。当时中国的经济没有现在这么发达、财政状况没有这么好,公安的经费也不充足,有些落后地区的基层公安甚至连基本工资都成问题。为了维持公安的正常运转,必须得有经费,包括“性产业”在内可以罚款的行业就成了当时公安机关的收入来源之一。
  
    
  
    后来,扫黄的动力机制发生了分化。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可能还要靠一部分罚没款补充经费,但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基本切断了。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在中国的一些大城市,扫黄一直都保持着一定的力度。就我目前的研究来看,较高的社会关注度似乎是警方扫黄的一个重要动力。比如,来自普通民众尤其是网民、媒体的关注,还有领导的关注等。对这些地方的警察来说,扫黄成了他们的一个工作指标,一项考核任务。
  
    
  
    问:以前民众感觉扫黄扫的全是那些低端场所,但今年这一轮扫黄,不管是北京、南京还是其他地区,都精确打击了不少高端娱乐场所,这是否代表了中国扫黄的一个新动向呢?
  
    
  
    赵军:前些年警方查低端场所查得多一些,因为好查;高端场所很难查,关系复杂,自我保护能力强,运作能力强。所以,搞了这么多年,民众就有意见,为什么抓低端不抓高端,这就涉及了社会公平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
  
    
  
    在这样的压力下,警方做出这种行动是很正常的,这可看作是我们社会的一种进步。毕竟,民众要求执法公平的诉求影响到了警方的执法方式,并最终变成了一次针对高端场所的大规模扫黄行动(至少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如此)。从这一点看,警方的执法理念有了长足进步。
  
    
  
    不过,从我们历次的“运动式”整治来看,这样一种“运动式”的扫黄,其效果是有局限性的。
  
    
  
    警力不足之困
  
    
  
    问:“运动式”扫黄的效果怎么样?
  
    
  
    吕文举:“性产业”本身是一个貌似合理的“社会需求”。如果你长期观察扫黄,你会发现,扫黄越紧,安全成本上升,“价格”会出现上涨;相对宽松的地区价格就会下降,这几乎是几十年来的规律。
  
    
  
    赵军:我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介入该领域的研究,各地“运动式”扫黄的整治结果都较难持续。从时间纵向来说,这个月可能有效果,但是两三个月、半年后效果能不能保证?从地域横向来说,在一条街打下去了,在另一条街又起来了;在一个城市打下去了,在另一个城市又起来了。现实中,“性工作者群体”、“性消费者群体”以相当的规模存在着,不大可能因为这种运动而消失。
  
    
  
    问:在扫黄问题上,警方还有更好的办法么?
  
    
  
    吕文举:我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扫黄,扫出的性服务工作者从60年代出生的一直到80年代出生,现在扫的很多都是90年代出生的了。扫完了吗?我看没有。
  
    
  
    KTV这种娱乐形态在分化,夜总会这种形态目前规模在调控,高速发展的是量贩式KTV——扫黄更多针对的是一些“夜总会”形态的KTV。中国已经是全世界最大的KTV产业群体,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直接或者间接靠这个行业生存的人非常庞大。
  
    
  
    这个行业已经涉及餐饮业、出租车、银行储蓄、美容美发、服装等行业。广东一扫黄,银行的储蓄额甚至会直线跳水,周边的湖南、四川等省资金会大幅度飙升。
  
    
  
    赵军:如果按照现有的思路对待整个“性产业”,警方是不可能取得建国初期的那种实效的,因为条件不具备了。如果是在那个年代,我们可以办这些“小姐”的“学习班”、给她们安排工作、甚至安排嫁人成家,现在可能吗?要让现在的警方在这个问题上达到从前的工作效果,不现实也不公平,是在难为他们。
  
    
  
    北京等一些大城市的警力相对充裕,他们尚有可能相对多一些地腾出手来应对卖淫嫖娼这种“无被害人犯罪”,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地方,警力并不充足,他们要花大量的精力去对付杀人、放火、盗窃、抢劫、绑架、诈骗之类的“硬犯罪”,还要负责日常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维护。在那些地方,在“运动”之后,警方还能抽得出多少精力去扫黄?
  
    
  
    所以,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的事实是:警力是有限的,社会控制力量是有限的,要求警方将“黄”扫得一干二净不现实。我们需要进一步理性思考的问题是:怎样将有限的警力资源配置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有偿陪侍难题
  
    
  
    问:以“天上人间”为例,在很多民众心里,它成为一种特权的象征、官商勾结的标本,警方的行动是不是有一种缓和“民怨”的意图?
  
    
  
    赵军: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已是“民怨沸腾”,据我所知,中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严格意义上的民意测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相当部分的民众对于警方扫黄过程中的打低(端)不(少)打高(端)确有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民怨”是存在的。只不过,这种“民怨”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主要是针对“性产业”的,它更主要是针对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官商勾结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警方的这次扫黄,更是一次实现社会公平的行动。
  
    
  
    不是说“天上人间”这种场所就一定存在官商勾结,但是人们会从这个方面想,什么人能开这种场所?什么人能在这种场所消费?他们为什么可以一掷千金?“民怨”主要是在这儿。
  
    
  
    问:警方会如何处理有偿陪侍,或者叫“营业性陪侍”这一行为?
  
    
  
    吕文举:“有偿陪侍”不是今天才有的,其来有自。法规上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处罚有偿陪侍,但是有谁真正认可它呢?
  
    
  
    准确地说,这些娱乐场所应该叫黄色“架步”(粤语,指色情场所,主要流行于港澳地区),不能说是卖淫嫖娼场所。它就是一个媒介,提供一个相识交往的平台,它并不是提供卖淫的场所,去其他场所是你自己的事儿,这和卖淫嫖娼场所不一样。
  
    
  
    这些夜总会经营者或者“妈咪”也许会抽取小姐“出台”的提成,但夜总会投资者很可能不会去挣小姐“出台”的钱,因为这些钱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他只赚取店内消费的利润。
  
    
  
    赵军: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公安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处罚针对的主要是场所,北京警方对“天上人间”的处理,就是如此。但对小姐个人来说,营业性陪侍与“卖淫”在法律上是两回事儿,不能对她们按照“卖淫”的规定处理。况且在此次行动之前,营业性陪侍活动在中国的很多娱乐场所基本处于公开状态,甚至小姐本身都不一定能意识到这是件“非法”的事儿,她们可能也就认为这是个“灰色行为”而已。
  
    
  
    从媒体报道也可看出,几次大行动所抓到的绝大多数都只是营业性陪侍,达到“卖淫”程度的有,但不多。现在的问题就是,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三陪小姐”,我们能够怎么办?又应该怎么办?有人可能会说,对营业性的陪侍活动处以重罚,但这么做的公平性何在?罚完之后又能怎么样?还有人可能会说,对有证据证明“卖淫”的予以严惩,这样可以“杀一儆百”。然而,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已经做到了极致:对于卖淫嫖娼者,最多可以收容教育两年,如果是劳动教养,则有可能是三年。两年或者三年之后,她们的出路又在哪里?
  
    
  谨防扫黄贪腐
  
  问:现在的扫黄方式,是否存在弊端?
  
  吕文举:“中国式扫黄”具有其特点,如运动式,有时行政化色彩较浓,随意性较强。各地扫黄的方式也不一样,无固定模式——有的城市的做法,是把街面都扫到屋里去就算完成任务了;有的城市为了不留死角,把屋里全赶到街面上去了;有的城市去扫低端,有的去扫高端,还有的高端、低端全部扫。
  
  赵军:首先,扫黄和腐败有某种关联,它可能为某些贪腐官员提供寻租机会。事实上,将任何没有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化,都会为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提供方便。因为没有被害人,执法者可以抓也可以不抓,可以抓你也可以抓他,这就变成了一个寻租的机会。
  
  另外,“性产业”的“地下化”会让黑恶势力获取更大利益。当一种产业居于“地上”时,黑恶势力参与其中的机会相对较低,但当一个行业处于“地下”,在这个行当获利的就只能是黑恶势力或官商勾结者,只有他们才有能力在“地下”产业中获取超额利润。
  
  更值得注意的是,“性产业”一旦“地下化”,从业人员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小姐被杀、被抢、被绑架的风险就会增高。她们在易于被害的情境中工作,被害后又很少去报案,这些都加重了她们被害的可能性。“客人”也存在被抢、被绑、被敲诈的可能,因为他们同样是在“地下”活动。所不同的只是,小姐是在“工作”,他们是在“消费”。
  
  所以,我们说,对于没有被害人的行为,国家不是不可以对之“犯罪化”,关键是在针对这类行为制定具体的社会反应对策时,应该反复权衡,慎之又慎。
  
  问:对于“性工作者”问题,除扫黄之外,警方还有哪些需要做?
  
  吕文举: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轻重缓急首先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
  
  在当前社会结构下,你如何去定位这些女孩子?骨子里可能没有人愿意去做这种事,但社会氛围和价值观导致她们这样去做了。所以,我认为,对这类问题怎么看——是面对现实,还是按照建国初期那种消灭妓院的观念去看。这,可能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赵军:警方在对待“性产业”问题上有时会面临一些较为尴尬的状况,比如,发生了小姐连环绑架案件,警方前去了解线索时,有很多曾经被绑架的小姐不说,害怕公安机关处理她们,追究她们性工作;老板也不说,说了就不仅仅是卖淫问题,还是组织卖淫,要坐牢的。警方一方面要保护这些小姐的生命权、财产权,要打击硬犯罪;另一方面又是“性产业”的取缔者,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这种矛盾,非常困难,不是一两句话说得清楚的。
  
  前些年,推广安全套也有人提反对意见,现在大家都默认了,这是全球范围内的共识。下一步,是小姐被害问题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涉及生命、健康、财产、自由这些更为基本的人权,更为迫切。
  
  
http://news.qq.com/a/20100803/000192.htm

扫到的从来是小姐,嫖客们无非是交点罚款而已。扫黄动力说那么多,归根结底,一个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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