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02|回复: 0

[【其它】] 行政法学界研讨“社会管理创新”,呼吁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2 18: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 ... 8470.htm?node=20908
7月19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山东泰安举行。这一次,他们敏锐地将研究视角投向社会管理,并将年会的主题确定为“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

  与会代表认为,以NGO等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兴起、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政府不可能再作为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如何通过治理创新,引入多远的社会管理主体,并通过行政法律加以规制和引导,成为必要。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维究教授引用权威统计数据表示:“我国政府的文教、科学、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性支出由1978年的13万亿元,增长为2006年的1100万亿元,增长了89倍;而维持政府自身运作的行政管理费,却由1978年的4.9万亿,猛增至2006年的560万亿,增长了近114倍。政府自办服务的模式,比如每做一件事情就要建立一个服务机构或者自办一个事业单位,将会直接导致一个‘大而全’的政府出现,与精简机构构建‘有限政府’和‘集约化政府’的精神相违背。”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认为:“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及社会组织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包括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管理方式。”

  应松年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应该重点解决六大问题:“第一,社会矛盾多发。社会管理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第二,社会管理理念落后。要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三,社会管理主体单一。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第四,社会管理方式僵化。要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转变社会管理模式。第五,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要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完善‘民生’法,行政程序法。第六,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畅通。要健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体系。”

  “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这些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的法律属性、职能和权限以及与相关党政机关的关系也急需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应松年认为,作为社会管理新兴主体的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立法需要加强和完善。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看待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的关系。“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许可制度。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就无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合法的社会组织就无法成立。”

  金国坤认为:“应该顺应行政社会化趋势,国家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实现管理体制、方式和理念的创新,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

  会议还就弱势群体保护、志愿者立法与群体性事件等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此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承办。

社会组织的培育,对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还权于社会,极为重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14 18:52 , Processed in 0.190419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