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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职员被判无罪后又遭收监 无罪判决19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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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9: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0年的判决书,终于在2009年被确认生效。


当年的判决书上写着:宣告被告人刘晓敏无罪,立即释放。

  一名被告人已被宣判无罪之后,法院却又就同一案件对同一被告人作出收监审理、延期审理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裁决,检察院则又就同一案件先后作出撤销案件、撤销取保候审、撤销撤案等多个决定。这一离奇的事件,发生在1990年至1993年间。

  2009年3月,在时隔19年之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确认,该院于1990年就该案作出的无罪判决,于2009年3月30日生效;同时决定,撤销该院1990年作出该判决之后又分别做出的取保候审、刑事裁定、撤销取保候审和收监审理等文书。

  今年6月和7月,此案当事人刘晓敏分别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其自被错误收审至今20年来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900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目前,此案已被受理。

  祸起萧墙

  举报“红人”腐败,他被诬贪污

  经理的问题,他看不过去

  1955年出生的刘晓敏是河北乐亭人。据其陈述,他于1979年来深,曾参与深圳大学的筹建,1986年进入深圳市海诚贸易公司(当时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下属国有企业)任业务员,后担任综合工贸部负责人、海诚大酒楼筹备组组长。

  提及后来一系列事件的原因,刘晓敏向晶报记者出示了数份他当年写给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信底稿。这些举报信称,他在筹备海诚大酒楼开业过程中,对装修质量不满意,向包工头提出了很多意见,在这些装修工程中拿了回扣的海诚公司经理文石兴训斥了刘晓敏,后又将他停职。

  刘晓敏告诉晶报记者,后来,他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反映了文石兴在经济、管理、生活作风等很多方面的腐败问题,如用免税进口指标购买价值30万元港币的奥斯无比轿车两辆,分别送给两家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使用,其中一名负责人还常将全家人出国、旅游、买烟、买酒甚至买卫生巾和厕纸的各种私人消费发票拿来公司报销。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两司法机关负责人将海诚公司的轿车退回。

  资料显示,文石兴当年红极一时,是著名的“优秀企业家”,与不少权威部门负责人关系密切。

  两本司法部门当时出版的刊物证实了文石兴的“不一般”。一本深圳某司法机关出版的内部刊物,封底、封二、封三均刊登有文石兴公司的广告。另一本由某司法机关1988年4月公开出版的法律行业期刊,在头条刊登着一篇长达6页的对文石兴的专访《一条通往生存和发展的路——访海诚公司经理文石兴》,还刊登了海诚公司的3个整版彩页广告。

  刘晓敏认为,他对文石兴及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举报,得罪了文石兴及当时尚位高权重的某要人,埋下了被报复陷害的种子。

  经理潜逃海外,他被判无罪

  晶报记者拿到的有关刘晓敏的司法文书显示,1989年5月31日上午,罗湖区检察院以“大吃大喝、公费旅游、挥霍国家资财5万余元,并有严重的贪污行为”为理由,将刘晓敏收容审查,并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扣押了他的尼康相机、尼康镜头、闪光灯、BB机、金戒指、金项链、打火机、摩托车、深发展股票、彩电、存折、现金、书信等贵重财物。刘晓敏告诉晶报记者,当时他的月工资达8000余元,这些财物均是他以正常的工资收入购买的。

  1990年8月10日,上步区(福田区前身)人民检察院对刘晓敏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刘晓敏在担任海诚公司综合工贸部负责人期间,前往长春市,擅自将本单位与吉林省公主岭市红光制药厂签订的3吨土霉素碱购销合同转让给长春市人民制药厂,刘晓敏收取长春市人民制药厂合同转让费1.2万元。起诉书认为,刘晓敏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就在刘晓敏被提起公诉那天,当时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因受贿罪被逮捕(1991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与高森祥过从甚密的文石兴得知消息,与所在公司其他3名主要负责人携款潜逃海外,其安排在公司的30多名亲友和亲信也四散奔逃。此事震惊了全深圳。(文石兴于1993年9月被国际刑警抓获,引渡回国,后以走私罪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文石兴案被写入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0年8月2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晓敏案。当年12月2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晓敏无罪,立即释放;刘晓敏退出的1.2万元交由海诚公司处理;扣押刘晓敏的财物退还其本人。法院审理查明,刘晓敏案发时,与长春市人民制药厂的购销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合同转让费的归属还处于未确定状态,不能认定为刘晓敏占有。刘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匪夷所思

  已判无罪,又被收监审理

  送达却又“借”回判决书

  刘晓敏告诉晶报记者,1990年12月28日上午,此案审判长和审判员来到看守所,向他进行了宣判并送达了判决书。他办完手续正准备离开看守所时,代表福田区检察院支持公诉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某来到看守所,要求法官把刘晓敏送回去。“我们检察长说了,他还有其他问题要接着起诉,这份判决书不要给我,给我我也不收!”刘晓敏说,黄某当时高声叫嚷的这句话,他至今仍记得清清楚楚。

  就这样,刘晓敏又被送回监仓。

  负责办理刘晓敏国家赔偿案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郝洪说,她就此向当时的代理检察员黄某作了调查,黄某称,法院作出判决前未与检察院沟通,宣判时检察员不在场,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要求法院将判决书收回,当时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宣判时公诉人不在场确实不妥,所以很快就将判决书收回了,他认为这一判决并未宣判和送达。

  刘晓敏说,黄某说的这番话,恰恰证明了检察员当时在场、知情。刘晓敏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小平认为,这个刑事判决书宣判时,即使检察机关不在场,法院只向被告人送达,也是有效的。

  刘晓敏说,当时对他宣判后,判决书并没有当场收回,而是交给他本人了;他拿着判决书回到看守所后,一位好心的管教帮他复印了一份;审判员下午才来到看守所,找他要判决书。审判员当时说:“借用一下,明天就还给你,你放心,我们已经作出的判决是绝不会更改的。”刘晓敏这才把判决书原件交回,留下了复印件。

  终于撤案,又撤销撤案

  刘晓敏告诉晶报记者,2009年3月7日,他到福田法院查阅自己的案卷,当他在一大堆案卷中找到这份静静躺着的判决书原件时,不禁潸然泪下。

  2009年3月18日,福田区法院作出决定书,认定该案审判长和审判员于1990年12月28日到看守所对刘晓敏所进行的宣判和送达有效,即刘晓敏1990年12月28日起已无罪,本应立即释放。

  但刘晓敏的命运已无法回到原有的轨迹。就在当年这份无罪判决书送达之后,法院和检察院又作出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决定。1991年1月17日,刘晓敏被取保候审。1991年1月24日,福田区法院又作出一份“决定书”,撤销对刘晓敏的取保候审,收监审理。同一天,福田区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延期审理;二、本案退回福田区检察院补充侦查。

  鲁小平律师说,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法院不能再继续审理和退案侦查,更不能将无罪被告人刘晓敏收监。

  被收监审理当天,刘晓敏开始绝食。当月,一直“关照”着刘晓敏案的深圳某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退居二线。在市检察院新任检察长熊秉权过问下,1991年2月13日,农历大年二十九,被羁押了1年零9个月的刘晓敏,终于在除夕的前一天下午4点再次被取保候审,恢复自由。

  刘晓敏说,他回到家,发现被检察院查封的家已被盗一空,他向一名检察官借了100元,买了几个罐头、几两挂面和几包榨菜,才过了一个年。

  1991年8月1日,市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刘晓敏收受的‘信息费’1.1万元和‘合同转让费1.2万元’,属非法收入和不当得利,不作定罪处理,因此决定撤销此案”。1991年9月9日,市检察院撤销对刘晓敏的取保候审。

  但刘晓敏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非法收入”和“不当得利”的行为,他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于1993年8月25日作出“撤销撤案决定书”,撤销了1991年8月1日的撤案决定。这是市检察院就刘晓敏案所作的最后一份法律决定。

  代价沉重

  1只眼睛+5颗牙齿+5根肋骨+20年光阴

  群殴把他打惨了,两任女友也受牵连

  法律文书是枯燥的,但它们给刘晓敏的身体和生活留下的印迹无比具体。

  2010年7月13日,在市检察院检务大厅的接待室里,刘晓敏取下眼镜,让复查此事的控申处检察官郝洪看他近于失明的左眼;然后张开嘴,取下他口中的两个牙套,让郝洪看他被打掉的5颗牙齿。他说:“进看守所不久,文石兴就打通了有关关节,通过有关人员教唆牢头狱霸召集关押人员对我进行群殴。他们有的拿着文明棍,有的拳打脚踢,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当场就被打昏了过去。”

  刘晓敏告诉晶报记者,1990年1月31日发生在看守所的这场有预谋的群殴,致他左眼黄斑脱落,几近失明,至今其左眼视力只有0.1;群殴打掉了他的5颗牙齿,打断了他5根肋骨,看守所的医生只是用胶带把他断了的肋骨缠起来,让它自然长好。后来病情危及他的心脏。1993年8月4日,刘晓敏突发大面积心肌梗塞,被送入深圳市红会医院紧急救治。在他失去知觉后的20多个小时里,发生了著名的清水河“8·5”大爆炸,他所在的ICU病房门窗全被震飞,病床上到处是玻璃碎片,幸好没有伤及他的身体。心肌梗塞致使刘晓敏在医院躺了1年才慢慢痊愈。

  刘晓敏称,当时受人指使的某些办案人员找到他的前任女友,让她写下“刘晓敏强奸了我”的证明材料,又三番五次找他的时任女友交待他的问题,女友后来被从业务科长岗位调到食堂卖饭票,最后被迫调离政府部门。

  很多财物、证件或遗失或被扣不还

  刘晓敏还遭受了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刘晓敏说,在他被羁押期间,家中所有物品不翼而飞,包括沙发、床、写字台、电灯等,只剩下搬到走廊还未搬走的冰箱和空调。刘晓敏回忆,他被检察人员带走时,他家是由检察机关贴上了封条的,这些财物是如何被“偷”走的,至今是个谜。

  刘晓敏被释放后,其被检察院扣押的物品,仅有少数被归还。刘晓敏称,他被扣押的400股深发展原始股票,检察院虽然还给了他,但他在被羁押期间的配股权,却被某办案人员购买。这些配股价值最高时曾达2000多万元,他恢复自由后,某办案人员曾主动与他联系商谈处理此事,但至今尚未解决。被扣押的两个价值1万多元的打火机,被法院书记员杨某送人,后来杨某买了两个打火机还给了他。被扣押的彩电、摩托车、书信等,检察院没有返还给他。

  至于被扣押的尼康相机、尼康镜头及闪光灯,刘晓敏也称没有返还。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郝洪表示,她查阅案卷调查发现,这些设备已被刘晓敏的前女友领走。刘晓敏说,他后来才知道,前女友确实去找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只要她写“刘晓敏强奸了我”的证明材料,就把相机给她,她就按检察院的说法写了,检察院是否将照相设备给她,因前女友已去世,他不得而知;但不管给还是没给,检察院都应向他返还这些设备,因为这些设备是他自己的。

  刘晓敏说,他的所有身份证件也在办案过程中被罗湖区检察院遗失,导致他后来在结婚、生孩子等一系列问题上遇到困难。刘晓敏的女儿出生后,罗湖区计生办以事先未办准生证为由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为此,罗湖区检察院于1995年5月23日向罗湖区计生办出具了一份证明:“我院在1989年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不慎将刘晓敏同志的全部证件遗失,致使该同志在婚姻登记及生育上出现困难。……其在婚育上的困难是我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刘晓敏凭此拿回了那1000元。

  比没有证件更令刘晓敏痛心的是,他自被释放后就再未安排工作。从一名国企中层干部、最早来到深圳特区的建设者和创业者,到成为一名无业人员,刘晓敏一次次哀叹自己20年的大好光阴被荒废:“我1989年被抓时才34岁,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光,现在已经55岁了,我还能做什么?”

  申诉之路

  几乎每位检察长都认识他了

  检察院公函反成“罪行”通报?

  从恢复自由之日开始,刘晓敏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

  1991年1月,市检察院新任检察长熊秉权上任之后,开始实行每月5日、20日检察长接访日制度。1991年2月至2009年4月的18年间,除了1993年8月至1994年9月因心肌梗塞未参加接访,每个月的5日和20日,刘晓敏都会准时地出现在市检察院。“深圳市检察院已换了几任检察长,几乎每个检察长、副检察长都认识我了。”刘晓敏说,他是熊秉权在接访日见到的第一个来访者,熊秉权退休前,他又成了他最后见的一个来访者。

  市检察院于1991年9月9日对刘晓敏作出“撤销取保候审”决定,1993年8月又作出“撤销撤案决定”。为了解决自己的工作问题,刘晓敏曾要求检察院向自己原来的工作单位出具相关文件。1991年9月9日,市检察院给深圳市工业品(集团)公司发去一份公函。这份公函用较大篇幅讲述了刘晓敏案立案撤案的过程,但只用了一句话“建议”刘晓敏原工作单位“酌情安排解决”他的工作生活困难。刘晓敏认为,这份公函与其说是帮他解决工作问题,不如说是向他的工作单位通报他的“罪行”。刘晓敏说,公司有关领导告诉他,正是这份公函,使公司不敢给他安排工作。

  因心肌梗塞住院后,因无工作、生活来源,刘晓敏曾向市领导写信请求帮助。经多位市领导批示,1994年12月,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发函,要求专门拨付5万元作为他的住院专项经费。

  1995年11月,市检察院同意一次性给付刘晓敏生活补助费10万元、住院治疗费6万元。在发给刘晓敏的领款通知书上,市检察院声明:“刘晓敏公民申诉一案的善后问题到此全部终结。刘晓敏公民保证今后不再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纠缠。”不过,刘晓敏在签收意见中并没有写同意,而是表示:感谢检察机关所作的努力,但“对此案的最后处理结果很不满意”,他“同意不再找市检察院”,“将按照

  正常的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咨询或诉讼”。

  无罪判决生效,他申请国家赔偿

  2006年,“议案大王”、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将刘晓敏案的有关材料转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就刘晓敏申诉案的办理情况,于2006年12月给罗益锋发了一份复函称:“至2001年,刘晓敏已通过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领取各种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3.4万余元。”对此,刘晓敏感到莫名其妙。他说,1995年,他从检察院领取了10万元生活补助,检察院另赔偿他家中财物在查封期间被盗造成的损失23万元,这是他从检察院领取到的所有费用,这33万元可能就是这样算出来的。既然检察院把被盗财物的23万元赔偿算作“生活补助款”,那么,他要求检察院继续赔偿他家中财物被盗的损失。

  2009年,刘晓敏到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法官咨询此案。法官向他建议,应就1990年12月24日的判决,向法院确认是否有效,若有效,则可申请国家赔偿。2009年3月7日,刘晓敏到福田法院查阅自己的案卷。3月18日,福田区法院作出决定,认定该院于1990年12月28日到看守所对刘晓敏所进行的宣判和送达有效,该无罪判决宣判并送达之后,该院又作出取保候审、刑事裁定和决定书,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后来所作的取保候审、刑事裁定及决定书,在法律适用上均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09年3月30日,福田区法院在1990年12月24日的无罪判决书上正式盖章确认该判决有效,生效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

  2010年6月12日和7月19日,刘晓敏依据国家赔偿法,分别向市检察院和福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两家司法机关均已受理此案。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刘晓敏要求,按他1989年被收审时的月均工资8000余元(相当于现2.5万元),给付其被关押22个月的国家赔偿55万元;按此标准给付自收审关押并被海诚公司停发工资之日起至今的工资赔偿共计580万元;按上述标准给付其自2010年7月起至年满75周岁期间的工资(相当于退休工资)赔偿共计600万元;为其办理深圳市福利房或微利房,若不办理,则按市价赔偿其损失150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害及其他费用共计515万元;以上共计1900万元。

  市检察院和福田法院目前正在对此案进行复查处理。来源:晶报

http://news.sina.com.cn/s/sd/2010-07-30/150120792643.shtml

已判决无罪后又被收监19年,这是在无法想象。
期待事件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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