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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男子因“毒死”熊猫被刑拘引质疑 济南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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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22: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公安局副局长:与专家有争议很正常 嫌疑人最终定性由法院完成

  大洋网讯 7月22日,济南动物园从四川卧龙借展的大熊猫泉泉死亡,事后,在熊猫馆附近防空洞养蘑菇的杨某被指用烟熏防空洞消毒导致熊猫死亡,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此举引发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法学家何兵表示,公安机关的这个定性不当。 29日,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春华回应称,公安机关和专家在司法实践上有争议很正常,案件最终如何定性不受公安机关这个定性的影响。

  济南警方:最终定性或不受目前定性影响

  徐春华是在29日中午于电话中如此表态的。他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法学专家经常会对某个具体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这很正常。“有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个定性,目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定性,这是天桥区公安分局的一个判断,公安机关需要先行判断以方便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徐春华表示,案件是济南市天桥区公安分局在具体调查,他对事件详情不是特别了解,“这个案件最终是什么性质,会不会发生改变,都不受公安机关目前这个定性的影响。”他说,随着调查的进展,案件的情况会更清晰,同时,对嫌疑人的最终定性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是由法院完成。

  法学专家:公安基本判断也应合法

  对于徐春华的说法,何兵表示这些话说得没错,但一个根本的问题是:杨某到底涉嫌何罪公安机关可以调查,但如果对这个性质没有基本判断,或者判断错误,基于这个判断上的刑拘就是不对的。何兵表示,学者和司法机关就具体的司法实践是经常存在争议,但法律的准绳不存在争议,评判标准只能根据法条进行,有没有相关法条规定这事最根本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事件的定性的确不影响事件的最终定性,因为假若犯罪,事件最终定性是法院,提起诉讼的是检察机关。“但有一点,公安机关带人调查,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这个判断也应该合理合法,你把杨某带走调查可以,但你说别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然后把别人刑拘了,你刑拘别人,有什么法律依据?你调查可以,刑拘就不对嘛!”何兵说,这与定性会不会变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他的观点是,杨某应该无罪释放。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目前已介入此案,正义网披露的消息称,该检察院已派出侦查监督、公诉等有关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人员”,“引导侦查取证,为下一步此案定性和能否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及早获取第一手资料”。
http://news.sohu.com/20100729/n273854130.shtml
这个人真冤,警方为了平息外界舆论,平白无故给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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