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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卖淫女示众事件促使中国再纠执法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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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8: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这件事情表明了法制化的进程不容小视。
原帖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7/28/c_12384776.htm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 华春雨 查文晔)众多中国媒体日前对公安部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的一则通知进行了广泛报道,这则禁止执法者采取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做法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社会对广东一地的警方将卖淫女当街示众事件的不满已经从公众层面上升到了政府高层。

  这一事件不仅引起中国社会各层面的严厉批评,也引发了人们对当今中国一些执法机构仍存在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甚至违规执法现象的关注,并促使政府高层再度下发文件纠正这一在执法过程中屡有出现的陋习。

  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一家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用绳牵引,让其戴着手铐、赤脚站在街头的照片现身媒体。

  对于警方这一明显带有“以儆效尤”意味的做法,公众通过各种媒体表示,卖淫当然是一种丑恶行为,打击卖淫行为更是警方的职责所在,但在法制社会里,对卖淫行为者的处置应依据法律,警方作为执法机关根本无权自行让卖淫女游街。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已经下发过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并指出这种行为违反法律。

1992年,三家机构再次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重申“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而对于游街示众这种方式在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当今中国屡次重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可忽视。

  曹义孙说:“在法治不发达的封建时代,宗族或地方政权用这种非人性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当时是熟人社会,这种做法是通过让被游街者在熟人面前丢脸、羞辱人格的方式,制止社会主流价值观不认可的行为。”

  “但在现代社会,这种愚昧落后的方式应该坚决制止。”曹义孙说,“即使是违法者也享有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尊重。”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则认为,这种现象出现在新世纪,“不能不说是执法观念的严重倒退,可以说是执法犯法”。

  “这种对违法者公开的羞辱,并不能起到执法者所期望达到的震慑效果,对于打击犯罪没有帮助。”周孝正说。

  在卖淫女示众事件发生之后,东莞市清溪镇警方通过网络回应了公众的质疑,承认做法“不妥”,事件责任人公开道歉并被“追责”,警方同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方案。而公安部日前针对事件下发的通知称再发生此类问题将“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这无疑又是对各地警方的一个严厉警示。

“公安部下发通知对这类现象予以制止是很及时的,这表明国家层面对保护人权的重视。”曹义孙说。

  不过,在舆论肯定公安部对“游街示众”现象及时批评制止的同时,也对这次下发的规定能否就此让“游街示众”成为历史存有担忧,因为毕竟类似的通知早已不是第一次下发了。

  周孝正表示,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必须成为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而让每一个人都享有尊严也不应仅仅是领导人的表态,还应该在执法机构的日常执法中得到体现。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安机关应该慎用手中的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尊严与人格,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周孝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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