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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公开处理卖淫女”是在给谁“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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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3: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士心


  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大会,对百名卖淫女、嫖客等进行公开处理。据报道,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

  卖淫嫖娼,是一种不良社会现象。涉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依法严肃惩处。但是,为什么一定要召开大会集中公开处理?或许有人认为,由于卖淫嫖娼是一种为人所不齿的行为,给涉黄人员曝曝光,既给涉黄者以惩罚,又能教育群众,且可以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收到多重效益。

  实际效果是否如此呢?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无论从弘扬法治还是从教育群众的角度,公开处理卖淫女都不是一种上策。这一做法,既不合法治精神,也很难收到所预期的社会效果。

  对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严重的可判刑(多数是针对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者),一般的或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或进行教育,但从来没有要进行公开“示众”,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的处罚规定,这种实际上的“示众”惩罚,于法无据。况且,不管涉黄者是犯罪也好,违法也罢,在被查处、抓获时,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都是在案发之后马上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怎么可能上百人同时进行处理?

  从社会效果看,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固然吸引了上千群众的眼球。但这种观看,究竟是一种不健康的猎奇?还是真心去接受法律教育?卖淫嫖娼固然有害于社会,但是并非像贪污受贿、抢劫杀人那样,容易引起社会公愤。甚至由于社会上仍存在许多不合谐因素,有些人对卖淫女这些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仍不乏同情。用强大的执法手段,会激起群众怎样的观感,值得推敲。

  另一方面,就这些涉黄者来说,许多人的行为还没有触及刑法的“红线”,有的只是因为暂时的困境误入歧途,只要教育得法,他们完全可能重新回归社会。但是使用公开处理这种实质上等于“游街示众”的做法,势必极大地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有可能使他们变得自甘堕落,反而加大了改造的难度。

  公开处理也有损于而不是有益于执法机关形象的树立。据报道,这百名涉黄者,都是在短短3天的“扫黄风暴”中被抓获的。这么短的时间内,抓到这么多涉黄者(而且仅仅针对的是街头招嫖和出租屋内从事色情服务者,没有扫到大的宾馆饭店),固然说明扫黄力度很大,但是也充分说明日常执法不严,容易给人造成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一阵风”的印象,凸显的是执法上的巨大漏洞。人们不免会问,平时警察都干什么去了?

  公开处理卖淫女,还很容易使人联想起“游街示众”这一早已被人们所反对的不文明做法。游街示众是封建社会和那个特殊年代里,基于侮辱人格而施行的一种“法外之刑”。时至今日,这一做法早已因其不合现代法治精神,有违维护人权原则,而遭到强烈反对。但是,虽然直接的“游街示众”已大多销声匿迹,许多变相“示众”如所谓“公开处理”、“公捕公判”等,仍然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执法机关,急于要展示其执法的“业绩”,展示其严格执法的形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暴露出执法者法治和人权意识的淡薄。

  打击涉黄犯罪需要形成声势,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应通过正常的宣传渠道,揭示涉黄违法犯罪的危害,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从而取得广大社会成员对涉黄行为的警觉和抵制,支持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行动。当然,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社会管理和监控机制,减少执法漏洞,严格执行法律,从而减少涉黄行为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达到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否则,执法机关平时不能尽职尽责、依法治理,上级有要求时则靠作秀造势、摆花架子,满足于一时的效果,甚至采用一些不合法、不文明的做法,“以毒攻毒”,只能引起人们的反感,自损威信和形象。


发表在2006年12月04日人民网上的评论。原址: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5121835.html

找来这个评论是因为:东莞离深圳不远;2006年到2010年时间也不长,发生的事却同出一辙,甚至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改游街示众了。

这次公安部下发了通知,制止将违法人员游街示众,看吧,时间在延续,类似的事还会不会跟着延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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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3: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强本该凌迟处死,并曝尸三日,却悄悄的、体面的被注射了。

还是平头老百姓好收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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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天朝,法无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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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4: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163.com/10/0126/08/5TUJQI11000120GU.html这种准专用的也没游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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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6: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醉总观点
不管是贪官,还是妓女,应该一律全部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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