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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各地方药品招标采购名目巧设费 二次议价恐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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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0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hexun.com/2010-07-22/124331133.html
政府表面说怎么维护老百姓利益,结果就是什么要涨价了



   上周,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正式对外公布了全新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同时,其官方网站则全文刊登了定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下称“《规范》”)。

  分析机构指出,新版在法规细节上阐述较多,许多新规是为了补救现行招标的乱象而订立,然有亡羊补牢的味道。

  有企业人士告诉记者,在如今的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二次议价现象已经很严重,甚至有相关政府部门巧立名目,以采购额为基准再征收5%-8%的手续费(或称为竞标费,卫生贡献费等)。这样的现象是否也将在《办法》所针对的非基本药物的招标中抬头?

  社保部门缺席采购监管

  随着新规的颁布,制定于2001年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随即成为历史。

  对比新旧法规,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原则在新规中得以明确。新规要求,药品集中采购对申报药品实行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

  此次《规范》仅针对非基本药物招标的部分,共12章,字数过万,详细阐述了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方式、程序、评价办法等,并首次将“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写入其中。

  《规范》明确指出,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 和统一监管。

  按要求,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的7个部门分别是卫生、纠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而今年3月起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原有9个领导机构,正式文件中减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信委(经委)和中医药管理3个部门,同时新增了监察部门。

  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顺指出,“和以前的招标管理文件相比,这次的亮点之一是加大质量分权重,同时鼓励药品研发创新。”以往在招标时常常出现“唯低价是举”的情况,此次调整说明药品质量更受重视,但具体如何评分,仍然是一个难题。

  杨昌顺还表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是出钱的部门,理应为老百姓削减药品成本,但是并没有参与到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机构中。

  各地方招标“乱象横生”

  “在基本药物的招标过程中,在大多数省份的市县级行政部门,仍旧会进行二次、三次招标。在山东有的县甚至是一个月招标一次。”广药集团在山东的销售负责人刘平(化名)告诉记者。

  刘平还说道,在基本药物市县级别的药品招标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特别是县级)以采购额为基准征收的2%-5%的手续费(或称为竞标费),有的地区甚至高达8%。

  针对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次针对非基本药物的规范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还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杨昌顺指出,一句“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便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呢?即使市级、县级政府部门不能进行直接的招标工作,但是巧设名目的“卫生发展贡献费”等等,将间接让中标药品二次议价。

  “这也就是在医药高峰论坛上,中国医药管理协会副会长王波提出的'以药养政’的新观点。他指出在一些地区的招标过程中,中标的公司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交5%或8%的'卫生促进基金’,他觉得这样不对。”杨昌顺补充道。

  王波还指出,在医改的投入中,地方配套资金约占6成,部分地方政府在落实医改配套资金时遇到了困难,而这一缺口很可能最终由医药企业的利润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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