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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王 璐:把握好创新空间与风险监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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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在陆续亮相的创业板半年报被要求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这是风险监管与资本市场发展步伐一致的体现。

  “创新空间得以拓展、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是创业板的意义和鲜明特征,也被我国资本市场寄予厚望。正是因为创新带来的高成长性和高风险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展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对于股东来说,或带来惊喜,或带来失望。为了更及时、准确地让市场了解创业板企业的发展情况,监管部门及时而科学地制定了这个《准则》,为创业板半年报披露指明了方向,也满足了广大股东的信息知情权。

  与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规则相比,创业板半年报规则增加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要求,如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这主要体现在: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如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如依靠品牌、技术创新等获得竞争优势。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要求公司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此外,《准则》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简化和调整,提高信息披露效率。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业务单一,也不鼓励其在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因此,在董事会报告中不要求公司按行业披露主营业务,只需按产品或地区披露。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事项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创业板公司较少发生的事项,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拟上市公司等,不再要求公司做专项披露,以提高创业板半年报的有效性。

  在创业板推出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首次面临披露半年报,中国证监会此时发布该《准则》,目的在于落实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保证市场的信息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支持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施,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同时也顺应了社会各界及市场各方对创业板持续健康发展的共同期望和呼声。
转自:http://theory.people.com.cn/GB/12207066.html
推荐理由: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确实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所以,创新必须以风险可控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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